農藥風險監測評價:引起大範圍中毒或者藥害的農藥產品也將被列入再評價名單

食品安全一直是行業高度關注的問題,而農藥的科學使用與食品安全息息相關。近年來國家不斷出臺政策規範農藥使用,減少農藥用量,並要求在五年內逐步淘汰高毒農藥。同時對其它農藥進行再評價,根據評價情況適時作出禁限用措施。

據瞭解,通常再評價的產品一般是登記十五年以上的農藥產品,不過日前農業農村部種植業司發佈的《農藥風險監測評價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中,將農藥再評價包括週期性評價和特殊性評價兩類。

其中,特殊性評價是指根據風險監測、文獻資料等信息,對可能造成或已造成嚴重危害的農藥,或具有較大風險的農藥,或不符合現行國家農藥管理政策的農藥,適時開展評價。

當某種農藥的使用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特殊性評價:

影響農業生產安全。按照農藥登記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次性發生農作物藥害面積在1萬畝以上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或連續2年內在3個以上不同地區發生農作物藥害累計面積在1萬畝以上或者累計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防治靶標產生嚴重抗性,按照登記的最高劑量使用防效低於50%的。

威脅人畜健康安全。農業生產、生活中發生50人以上中毒或者有1000頭(只)以上牲畜中毒的,或對人畜健康造成不可逆嚴重危害或危害難以有效控制的。

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膳食風險評估結果超過100%的,或農藥殘留超標引發50人以上中毒的。

破壞生態環境安全。農藥使用引起蜜蜂、鳥類、水產養殖等的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或對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生態環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以及其他農業農村部認為需要開展調查監測的情況。

針對再評價的產品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根據農藥再評價報告,對有關品種、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進行評審,提出意見建議。

農業農村部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對符合現行管理政策、技術要求的品種、產品,做出同意繼續登記決定;發現對農業生產、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做出撤銷、變更相應農藥登記證決定,或採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也就是說,若根據上述要求即便是一些剛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或者農藥化合物成分,如果出現較大範圍的藥害或者中毒事件,也有可能面臨禁限用的風險。

即便是拿到了農藥登記證,如果農戶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出現了藥害等問題,一樣可能被撤銷登記證。

附:農藥風險監測評價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全文

農藥風險監測評價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藥風險監測評價,保證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護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藥風險監測是指監測農藥使用對農業生產、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風險,跟蹤風險動態變化和發展趨勢。

本規定的農藥評價是指對處於登記有效狀態的農藥產品開展重新評價(簡稱“農藥再評價”),並依據評價結果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過程。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使用的農藥,應當開展農藥風險監測評價。

第四條 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藥風險監測評價。

農業農村部、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所屬農藥檢定工作機構、植物保護機構負責農藥風險監測具體工作。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機構負責農藥再評價具體工作,省級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農藥再評價具體工作。

第五條 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提供生產、銷售數據和使用風險信息。

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及時向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報告已登記農藥使用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及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提出管理措施建議。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七條 省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建立農藥安全風險監測制度,定期組織監測調查農藥使用對農業生產、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風險。

(一)農業生產安全方面,調查監測農藥使用後引發的農作物(當茬、後茬)藥害和防治對象抗性上升等情況,重點監測正常使用易產生藥害和按批准使用劑量無法達到防治效果的農藥產品。

(二)人畜健康安全方面,調查監測農藥使用對配藥者、施藥者及其他接觸者造成的不良反應情況,重點監測對人、畜、家禽等造成嚴重危害的農藥產品。

(三)農產品質量安全方面,調查瞭解農藥在農產品中殘留超標情況,重點調查瞭解引起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等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事件的農藥產品。

(四)生態環境安全方面,調查監測農藥使用對非靶標生物以及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生態環境的影響情況,重點監測對蜜蜂、鳥、蠶、水生生物、天敵生物等和地下水安全風險較大的農藥產品。

(五)其他。農業農村部認為需要開展調查監測的情況。

第八條 建立監測信息報告制度。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向農業農村部報告農藥安全風險事件,並在年底前報送年度農藥使用安全性、有效性總體情況。

第三章 再評價

第九條 農藥再評價包括週期性評價和特殊性評價兩類。

週期性評價是指在農藥管理政策、風險評估技術和評價標準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對已登記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開展定期評價。

特殊性評價是指根據風險監測、文獻資料等信息,對可能造成或已造成嚴重危害的農藥,或具有較大風險的農藥,或不符合現行國家農藥管理政策的農藥,適時開展評價。

第十條 對登記十五年以上的農藥品種,農業農村部根據農藥生產使用及安全風險情況,研究提出農藥週期性評價的名單,分期分批組織開展週期性評價。

第十一條 當某種農藥的使用導致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啟動特殊性評價:

(一)影響農業生產安全。按照農藥登記使用方法使用時,一次性發生農作物藥害面積在1萬畝以上或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或連續2年內在3個以上不同地區發生農作物藥害累計面積在1萬畝以上或者累計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防治靶標產生嚴重抗性,按照登記的最高劑量使用防效低於50%的。

(二)威脅人畜健康安全。農業生產、生活中發生50人以上中毒或者有1000頭(只)以上牲畜中毒的,或對人畜健康造成不可逆嚴重危害或危害難以有效控制的。

(三)危害農產品質量安全。膳食風險評估結果超過100%的,或農藥殘留超標引發50人以上中毒的。

(四)破壞生態環境安全。農藥使用引起蜜蜂、鳥類、水產養殖等的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或對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生態環境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

(五)農業農村部認為需要開展特殊性評價的。

第十二條 根據已登記農藥再評價啟動條件,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機構提出擬評價品種名單,擬定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草案)。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應當包含啟動的目的、依據,需提交的技術資料清單、受理期限、方式和有相關問題的處理方式等。

農業農村部組織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對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草案)進行評審。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機構組織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形成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報農業農村部批准公佈實施。

第十三條 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公佈實施後,列入再評價的農藥品種申請新增登記的,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和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要求提供技術資料。

第十四條 登記證持有人應按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要求收集提交資料。如需補充登記試驗的,應當在農業農村部認定的登記試驗單位進行。含有相同有效成分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可聯合開展試驗,共享數據。

第十五條 登記證持有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不參加相關農藥再評價工作。

對參與完成相關農藥週期性評價的登記證持有人,視同已補充登記延續要求的相應試驗報告。

第十六條 農藥再評價完成後,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形成相關農藥品種再評價報告並向登記證持有人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農藥檢定機構將農藥再評價報告提交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根據農藥再評價報告,對有關品種、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經濟性進行評審,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九條 農業農村部根據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結果,對符合現行管理政策、技術要求的品種、產品,做出同意繼續登記決定;發現對農業生產、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有嚴重危害或較大風險的,做出撤銷、變更相應農藥登記證決定,或採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登記證持有人未提交或未按農藥再評價實施方案要求提交技術資料,導致風險無法評價的,相關登記證將予以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已完成再評價的農藥,登記證持有人在登記延續時,應當提交符合再評價要求的補充資料。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农药风险监测评价:引起大范围中毒或者药害的农药产品也将被列入再评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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