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涉嫌性侵案:专家称首先要看事实,是否受强迫是关键

鲍某某涉嫌性侵案:专家称首先要看事实,是否受强迫是关键


针对鲍某某涉嫌性侵一案,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相关受访专家对《中国慈善家》表示,当事人是否受到鲍某某强迫是案件的关键。

这起案件还需要反思,未成年人后续保护程序以及强制报告制度的缺失问题。

需要启动“休眠条款”

在《中国慈善家》采访中,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中央两部门已经督导介入此案的调查,目前不便对案件走向进行评价。但是他认为,2013年针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司法解释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并真正启动这一“休眠条款”。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同时,该意见第9条规定也强调,“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佟丽华表示,是否“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并不像针对成年女性强奸案件那样强调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更多考察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这种优势地位,以及被害人是否存在孤立无援的现实困境,这与针对成年女性强奸犯罪的调查取证方向有重大区别。

佟丽华认为,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孩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所以,针对这类案件,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更需要让案件尽快进入刑事司法的程序,需要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司法裁决。”

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明显特点,就是很多都是“熟人”作案。很显然,这条规定是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而制定,目的在于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女孩不要受到伤害,尤其是那些来自身边熟人的性侵。“我曾经多次就上述条款的规定与基层司法人员、教育系统人员讨论,遗憾的是,很多人并不了解这一规定。”佟丽华说。

他曾经就2009至2014年期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其中熟人作案739件,154件发生在校园内,98件由家庭成员实施。

被忽略的未成年人保护程序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雪梅对《中国慈善家》表示,这一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涉及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司法的介入,首先还是要看事实。

现在双方的说法尚有矛盾,鲍某某声称是恋爱关系,女孩则称被强暴了。这里面的关键还是要看两个人的关系,女孩是不是自愿的。如何衡量是不是自愿,是不是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是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一个标准。

王雪梅认为,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在于:首先,女孩受到侵害时尚未成年。根据女孩的陈述,她第一次遭遇性侵刚满14岁。其次,是他们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这种关系本身对未成年人本身就有压迫感。在这种压迫感之下,女孩做出的一些决定是不是她的本意,这些因素都需要司法部门通过调查事实情况,去综合衡量。

“但是,我们也应该遗憾地看到是,当受害当事人第一次去警方报案后,后续应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程序和措施没有跟进。” 王雪梅说,女孩第一次报案的时候才15岁,属于未成年人。警方当时应该第一时间将这一情况通知到她的母亲,以及她所在的学校。

“从已有的事实中可以知道,女孩和鲍某某的养父女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这时她的母亲便要履行监护人的监护、保护义务。很显然,在这个事件中,她的母亲作为第一监护人是有直接责任的。”王雪梅指出,如果当时受害者报案后,警方启动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一保护程序,通知其监护人并临时进行监护安置,就有可能避免出现后续的再次被侵犯的情况。

“由此可见,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设计上,还需要完善。” 王雪梅说。

强制报告制度等要落到实处

王雪梅建议,类似这种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案件,应该第一时间启动保护程序;立案后,要有专业人士进行调查;调查的同时,应该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安置,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避免自杀倾向等。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美国等许多国家在法律保障和救济方面都有严格规定,比如第一时间启动保护程序,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等。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当事人,对其会有禁止进入各类学校、幼儿园从事相关工作的职业禁止,同时也通知其所在的社区,公开其信息档案,禁止其再接近未成年人。

去年底,中国已经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程序,上述内容有望被采纳。

在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地,已经建立起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事实档案,在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入职查询制度。

而在北京、浙江,江苏无锡、福建泉州等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办法已经在试行和推行当中。

根据该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不及时报。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王雪梅认为,在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事件中,需要反思的是,无论是强制报告制度,还是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时保护程序的启动机制,都没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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