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路上走,祸从脚下来!走路摔出七级伤残,谁之过?

先看一起案例,某日凌晨,陈某某路过国道319线新开寺湾处,踢到了319线公路施工现场插在地上的钢筋,摔倒时头部被钢筋刺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人在路上走,祸从脚下来!走路摔出七级伤残,谁之过?

面对这种天降横祸,陈某某就应当自认倒霉吗?有没有谁为其伤残承担责任?事实上,无论是根据日常的理解,还是法律上的分析,都要追本溯源,看看是谁的原因导致了其受伤。看下来无外乎三种原因导致受伤:自身原因导致;第三方原因导致;不可抗力。

自身原因导致

假如陈某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或自己无聊故意去踢路边钢筋,经检查施工单位也没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简单,纯粹是陈某某一人过错导致自身受伤,涉及的主体只有自己。这其实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举个更为极端的例子可能更容易理解——自杀或自残,这时一般不会(也无权)去向第三方主张任何赔偿。

当然,向更深一层分析,可能还会有新的结论。比如陈某某与三五个朋友喝酒归来,不慎出现上述事故。这里又多了一层法律关系,也就是一同喝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即其他共同喝酒的人明知陈某某已喝酒,甚至醉酒,精神状态不佳,但仍放任其一人离开,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危险但有没有制止,存在过错。此时,共同饮酒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义务。自杀或自残的情况也类似,比如某人因受到他人欺辱而无法忍受跳楼,这种情况下欺辱他的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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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如果单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一般有自己承担,无权向他人主张,除非他人的行为对该事故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当然,后者实际上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形,即第三方原因导致。

第三方原因导致

陈某某的这起事故常见的一种原因便是公路养护部门的过错,比如施工单位未在公路或道路等施工环境设置完善的警戒隔离设施,清除道路上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这种情况下就构成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要件——公路养护单位有过错,陈某某有损害结果,前者结果与后者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承担路人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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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第三方承担责任。

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简单地说就是既不是自身原因引起的,也不是第三方原因引起,也就是我们说的“天灾”,如常见的地震、台风等恶劣气象灾害。这种情况下,除非灾害影响重大,政府会进行救灾救助,否则真的就自认倒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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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可抗力引起的,自己承担。

当然,日常发生的事故一般是多重原因导致,并非由单个因素造就。比如陈某某这个事故,事实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没有注意到潜在风险的存在。而之所以没有注意到,是因为公路养护单位没有设置警示,清除障碍。该案中,公路养护单位负主要责任,被判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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