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0萬參加培訓,中途卻要退款,法院:不支持

創新創業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

從不缺少創業的故事。

很多人在看到別人成功的商業模式後,

也想學習借鑑,

從中分一杯羹。

這不,

當事人於某斥巨資學習新型經營模式,

卻中途要求退款,

到底發生了什麼?

他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顧


甲公司是一家設立在西海岸新區的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手工藝技術服務、教育信息諮詢服務、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紙製品等。2017年,於某開始瞭解甲公司的經營模式,有意向從事該行業,並於2018年1月與甲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甲公司安排人員對於某進行教育諮詢服務,培訓期限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共計五個月,培訓費50萬元。合同訂立後於某支付了培訓費用,甲公司為其提供了教育諮詢服務,並由於某在每課時的教育諮詢服務表上簽字。

然而,在培訓了幾個月後,於某以甲公司無培訓資質,也未對於某提供實質性培訓,培訓表上的簽字存在事後補籤或連續補籤的情況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返還培訓費。

看到這裡,

想必大家有同樣的疑惑。

培訓5個月,培訓費50萬元!

這種“天價”培訓費的收取是否合理?

於某能否如願要回培訓費呢?

法院經審理查明


於某經過長期瞭解有意向從事該行業,經協商後與甲公司簽訂諮詢服務合同。後於某認為甲公司沒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青島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設置標準》的要求取得相應培訓資質,存在過錯。本案中,甲公司對於某的培訓是一對一專門業務知識、業務技能的教育培訓和諮詢服務,沒有面向社會不特定的群體招收學員,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甲公司不需要獲得相關行政部門審批。因此,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協議書》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甲公司提供的教育諮詢服務表顯示,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甲公司為於某提供教育諮詢服務,於某在每課時的服務表的“諮詢人簽字”處簽字確認。對於部分簽字可能存在事後補籤或連續補籤,繫於某對甲公司培訓內容的事後確認。如果甲公司沒有實際培訓,於某可以要求甲公司繼續補課,或拒絕簽名確認。因此,於某以存在事後補籤、連續補籤而主張甲公司沒有實施培訓,並要求返還服務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於某的訴訟請求。於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內容是提供教育諮詢服務。教育培訓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較為常見的組成部分,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漸增多,不少消費者因簽約不慎而遭受損失。在此提醒消費者:在訂立教育培訓合同時應注意考察教育培訓機構的資質與能力,並在簽約時將對方的重要承諾以詳盡、準確的方式寫入合同,對於培訓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亦應謹慎審查,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並且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對方違約,要及時留存相關的證據,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並且在“簽字”時也要注意,防止因“簽字”行為造成事後確認而遭受損失。

相關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