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河南洛阳『府院』联动,助企业起死回生

《法制日报》:河南洛阳『府院』联动,助企业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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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上门讨债、业主轮番要房并到政府有关部门信访……河南省洛阳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被迫停工,不能按时交房,各种矛盾激化。面对此种情形,公司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重整申请书,希望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挽救企业。

“我们通过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即政府与法院联手提高破产工作效率,帮助企业起死回生。”洛阳市中院院长曲海滨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建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府院”联动机制,能够统筹协调处理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涉及社会稳定、职工安置、社会保障、产权瑕疵、不良资产处置、破产费用、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要问题。

3月24日,洛阳市中院出台《关于规范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府院”联动机制等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细化。


破产重整助力企业重生

洛阳市中院破产审判庭是全国范围内最早成立的破产审判庭之一,主要职责是妥善运用破产制度,发挥好破产审判在服务经济建设、提升整体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使企业重获新生或者依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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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全省首家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制度属于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和抢救机制,对服务整个市场经济建设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重整程序本身的目的在于挽救企业,实现各方利益共赢。”洛阳市中院破产庭庭长、员额法官曹园说。

“有了这样的司法保障,新进投资人就可以放心地接管企业。”准备接手某烂尾楼盘的某企业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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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企业

在曲海滨看来,重整程序是生病企业的抢救程序,在法律程序内,锁定债务、盘清家底,通过协商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重整方案,通过停止执行、暂缓清偿债务,给有挽救价值的企业一个修整期,一旦成功,可以避免企业职工失业,债权人的债权可以获得更高比例的清偿,使企业重新焕发生机。

曲海滨坦言,企业因为市场形势、管理决策等原因难免陷入困局,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的渠道,在法院的组织下,企业有哪些财产、欠多少钱,都会被算得清清楚楚。


紧抓破产回收率等问题

去年10月,洛阳市中院组织召开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暨三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推进会,打出了“一把手”包案制、完善考核机制、深化府院联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破产援助资金池等一系列组合拳。此次通过出台《意见》以“集大成”的形式精准施策,紧紧抓住破产用时、破产回收率及破产成本的“牛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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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关于规范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

破产案件由于耗时长,导致费用高,开支大,债权人的清偿率低,这也是债权人反映强烈的问题。洛阳市中院明确规定10个月审结和18个月审结,分别比省高院规定提前两个月和6个月,为破产企业节约了破产费用,同时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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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破产案例汇编成册,指导实践

为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对有运营价值和重整可能性的企业支持其重整,洛阳市中院规定,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制度。对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仍可能适应市场需要的企业,运用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的方式进行救治,使其能够通过救治重返市场,促进企业再生,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府院”联动提高工作效率

“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破产法市场化实施的配套法律与制度建设至关重要。”曲海滨说,要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和财税扶持政策,为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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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破产企业情况

企业在破产前,商业银行往往存在不良信贷等级,重整企业引进战略投资人后,严重影响企业的贷款、招投标及基本账户使用等正常经营活动。为此,洛阳市中院在实践中协调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推动解决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加快破产企业不良贷款的核销,推进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加强与财税部门在破产重整与清算事务中的沟通协调,着力破解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发票领取、税收滞纳金核销等方面涉及的税收优惠等,助力企业脱困和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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