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阿里蔣凡被除名看股權激勵退出條款

從阿里蔣凡被除名看股權激勵退出條款

據各方媒體報道,4月27日下午,阿里公佈了蔣凡事件的調查處理結果。該調查由阿里巴巴集團廉正部成立特別調查組進行。調查組確認阿里在2016年投資如涵電商的決策與蔣凡無關;蔣凡對如涵電商、張大奕所有淘寶、天貓店鋪的經營活動並無任何利益輸送行為。但調查組認為,蔣凡在公司重要的崗位上,因個人家庭問題處理不當,引發嚴重輿論危機,給公司聲譽造成重大影響。經管理層討論決定即日起取消蔣凡阿里合夥人身份,並降級、記過處分。同時取消了對其上一財年的所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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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關注股權的公眾號,我們關心的其實是以上新聞中阿里合夥人身份的問題。就阿里合夥人制度我們已經在以前做過解析了,大家可以在後臺查找。但還是要提一下,取消身份的問題。如果在一般有限公司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是不會搞什麼合夥人制度的。最直接的就是股權激勵,不管是否已授予註冊股,或者是通過平臺持股,這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對於授出股權的可控性,即是退出機制。在退出機制中,通常包括股權回購條款。這也就是一個提前約定的過程,也從根本上解決了激勵股權股東身份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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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般來說,這個條款怎麼寫呢?以下是我們整理的一個退出條款模版,供大家參考:

1. 未經公司股東一致同意,激勵對象在獲得股權之日起5年(“限制期”)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前述限制期期滿後,股東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的,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任何股東不得以贈予方式規避前述約定。

2.無論何種原因,一旦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則其他股東有權在其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三年內要求其按如下約定的價格出售其股權:

(1) 價格為……

3. 激勵對象獲得激勵股權(合夥份額)之日起5年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終止的,該激勵對象應將其持有的全部合夥企業份額按其購買時的原價或者經公司聘請的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該份額對應的公司股權淨資產價值(二者以較低者為準)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機構或個人:

3.1 激勵對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2 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3.3 激勵對象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3.4 其他非因激勵對象過錯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

4. 激勵對象獲得激勵股權(合夥份額)之日起5年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終止的,該激勵對象應將其持有的全部合夥企業份額按其購買時的半價或者經公司聘請的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該份額對應的公司股權淨資產價值的一半(二者以較低者為準)轉讓給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機構或個人:

4.1 激勵對象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洩露商業秘密及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或其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4.2 激勵對象因其他違反法律、勞動合同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的行為,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

4.3 激勵對象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前辭職的。

5. 激勵對象獲得激勵股權(合夥份額)之日起5年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以下原因解除或終止的,激勵對象有權繼續持有合夥企業份額;如果該激勵對象不願繼續持有合夥企業份額的,普通合夥人或其指定的機構或個人應當按照屆時經公司聘請的有資質的審計機構審計的公司淨資產價格,受讓該激勵對象持有的全部合夥企業份額(不可受讓一部分):

5.1 激勵對象因工傷或職業病喪失勞動能力的;

5.2 激勵對象退休的;

5.3 激勵對象根據公司安排到其他機構任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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