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用廁所摔傷,好心餐廳被判賠償數萬元!你怎麼看?

男子借用廁所摔傷,好心餐廳被判賠償數萬元!你怎麼看?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一則案例,沈某因借用某餐廳洗手間時摔傷,將餐廳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費等達數十萬元。

沈某認為:既然在餐廳摔傷的,餐廳就應該對其進行賠償。

餐廳這認為自己很無辜,一方面自己在裝修期間就在過道、相應牆壁兩側張貼了“小心地滑”等字樣(字跡已經嚴重磨損)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另一方面,沈某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非營業時間借用洗手間,非用餐客戶,自己好心借用洗手間如果還要承擔賠償責任,未免太不公平了。

好心餐廳要不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的權利主體,包括: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實際進入該服務場所的任何人,因而不管是不是消費者,只要進入到經營者所管理的場地,經營者均有安全保障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不僅包括給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的消費環境,保護好消費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受第三方的侵害,同時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做出明顯的警示,比如剛剛做過清潔的地板較滑,應當明確警示“地板未乾,小心滑倒”字樣的警示。此外,消防、設備、人員、電梯、建築物本身等硬件設施也應當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

因而沈某雖然不是消費者,餐廳未拒絕其在非營業時間進入,就要對其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餐廳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經盡到了上述義務,另一方面沈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在非營業期間進入經營場所,應當盡到小心慎行之注意義務,其應對自身的摔倒受傷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承擔主要責任。

故法院對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確定為金百萬公司承擔30%,沈洋承擔70%。餐廳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沈洋醫療費47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元、營養費1350元、護理費1512元、誤工費1672元、傷殘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65282元、鑑定費6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元、交通費150元。

本案件來源於裁判文書網 案號:(2019)京03民終77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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