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丨原用于免税项目的房屋现准备出售,进项抵扣时间如何确定?

汪蔚青

【不懂税、多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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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丨原用于免税项目的房屋现准备出售,进项抵扣时间如何确定?

问题:汪老师,我公司有一栋楼,属于专用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福利设施)的房屋。现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向外出售。但是卖的过程要谈判,不是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当月就卖掉了。那么,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税务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2点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蔚青答疑: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董事会作出决议,并不代表一定就能卖掉,签订转让协议才真正确定改变了用途,因此应以签订转让协议的次月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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