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如何準確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結合上次稅率調整的規定“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稅率(17%、11%)計稅並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新稅率(16%、10%)計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我們今天重點來整理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4月1日增值稅稅率調整如何準確判斷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按照稅法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定基本原則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在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財務人員在確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總原則就是,以“收訖銷售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或者發票開具時間”三者孰先(誰在前)的原則確定。

在具體業務中,需要隨著業務類型的不同具體判斷:

1、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不管是或已經發送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採取賒銷方式的,如果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沒有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3、採取分期收款方式的,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4、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特定貨物除外),為發出貨物的當天。

5、採取預收貨款方式,但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特定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7、納稅人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以上是列舉了在日常業務中比較常見的幾種業務類型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判斷規則,財務人員在應對本次4月1日的稅率調整時不應採用一刀切的方式,應該根據不同的業務類型分類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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