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有房的必看,家裡老人去世了,地和房歸誰


導讀:農村宅基地一直都是農民朋友們關注的問題。農村人只要是手頭寬裕一點,想的就是給房子裝修、翻建等,那麼對於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否可以繼承,被侵佔等問題一直是困擾,今天跟大家聊聊關於宅基地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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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家地確權,是否可以繼承?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條規定,我們可知: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是歸屬於農村集體組織,而不是歸屬於農民,農民朋友只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資格權。與此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中也提到: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簡單的來說,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是分開的,所有權是當地村集體的,使用權就是房屋所有人的,所以大家繼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地隨房走”的原則,而且必須擁有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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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人去世了,地怎麼辦

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所以宅基地只能是本村居民享有,如果老人去世了,家裡子女戶口沒有遷出,子女具有土地使用權的身份,如果子女戶口遷出,宅基地只能交還給集體,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子,可以繼承房屋。

家中僅有女兒且已出嫁,戶口是關鍵

在農村,大對數一直認為,女兒出嫁了就是婆家的人,在婆家可以繼承公公婆婆的財產,不能繼承孃家的,事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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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情況是:女兒出嫁,同時戶口也已經外遷。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及“地隨房走”原則,女兒可以繼承父母的房屋,繼承房屋後也就等於間接的擁有了房屋下宅基地的使用權,但這個使用權是有限的,原來的房屋不允許再進行翻建及新建,只能進行維修加固,等到將來有一天,父母的房子倒塌了,那麼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之不存在了,將會被父母原來所在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另一種情況是:女兒出嫁,戶口並沒有外遷。那麼女兒依然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將該宅基地確權在自己名下,也就可以再重新蓋房子或者將其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的村民。這裡需要提醒的是,獨生子女並非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為了父母去世後,不因為財產問題發生糾紛,最好是父母可以立下遺囑。因為我國遺產的繼續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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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二人起爭議,建房是否經過同意是關鍵

在實際,因為父母去世,沒有遺囑,兒女因地和房子產生爭議。

【以案說法】

劉家兄弟因父母去世,一直沒有劃分宅基地,後老大在地上建了房屋,該房屋沒有證,用於經營,10年之後,老二因擴建房屋,需要面積,想要拆掉已建房屋,並獲得土地審批手續,如何解決糾紛?

1. 該房屋無證是否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2. 該土地使用權人歸誰?(宅基地上未建房屋時是否分戶,建房屋時對方是否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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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對一宗宅基地可由兩個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權,共有土地使用面積可以在共有人之間分攤。對於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查明一方在建房時,對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可在不妨礙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判令佔有人繼續使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與他人合資建房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處理時應先徵求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如主管部門批准雙方共同使用宅基地的,可以判決明確各自的房屋產權;如主管部門不批准雙方共同使用該宅基地的,可以明確對房屋各自的份額後,判決房屋產權給有宅基地使用權的人。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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