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河南司法行政在线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介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条文释义】

此条规定包括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本条所指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违反了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的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既包括了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包括了违反禁止令等违法行为。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履行制止和通知的职责。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到场处置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被依法决定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决定对社区矫正对象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的规定,主要包含三层意思:一是有关机关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二是有关机关作出限制社区矫正对象人身自由的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三是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后,已不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管控下,社区矫正机构已无法继续履行对其监管教育的职责,需要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或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减刑建议作出裁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社区矫正对象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申诉、控告和检举。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控告人和检举人。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一般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有义务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方法,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第三,社区矫正机构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救济条款。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政府开展教育帮扶的职责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明确了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二,相关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场所和条件;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事业、人民团体、社会和群众性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帮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内容,主要应当从法治和道德教育两方面着手;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个别教育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政府职能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和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是促进就业的主体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公民的劳动权利;第三,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条文释义】

本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引导志愿者、社区群众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教育帮扶的职责;第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第三,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形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条文释义】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特定主体。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协助教育的义务法定;第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协助教育义务的主体法定;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协助教育义务,在其怠于履行义务时,应当进行提示和督促。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扶的规定。

第一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应当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二是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三是要达到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帮扶的效果。

第二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帮扶;二是国家鼓励有经验有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条文释义】

本条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二是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的规定。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二是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的组织工作;三是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目的是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策划:刘必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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