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這麼做的,需支付勞動者2倍工資!

案例。原告小王於2010年3月1日進入被告電纜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原告的月工資為2000元,被告為為原告繳納了4月至10 月的社會保險。原告於2010年10月份離開被告處。2011年1月份,原告就本爭議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但該委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故原告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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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小王提出,因公司未與其簽訂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其2010年3月至2010年10月雙倍工資16000元。

被告電纜公司辯稱,原被告簽訂過勞動合同,原被告之間的勞動關係合法有效,被告依約履行了勞動合同。

法院審理後認為,勞動者敬業,用人單位守城,雙方互相尊重,平等合作,才能構建和諧,穩定的用工環境,為人們生活的富裕,經濟社會的發展,國家的富強作出貢獻。原被告曾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認定。對勞動關係存續時間本院根據原告的陳述認定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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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判決如下:

一、被告電纜公司支付原告小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16000元,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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