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這樣管理!這裡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食鹽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桂市監發〔2020〕18號)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食鹽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食鹽生產和批發、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對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核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通知》,為做好食鹽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工作,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

(一)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由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

(二)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食鹽生產企業,應當取得《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並具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和《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

(三)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食鹽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等信息與《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一致,如有外設倉庫,應當如實填報。

(四)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食鹽生產企業,應當依照食品生產許可的“調味品”類別提出,類別編號:“0306”,名稱:“食鹽”。品種明細:1.食用鹽:普通食用鹽、低鈉食用鹽、風味食用鹽、特殊工藝食用鹽,品種後根據實際情況標明“加碘”或“未加碘”;2.食品生產加工用鹽。

(五)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開展現場核查。

(六)各地不符合規定的食鹽的食品生產許可,應當依法變更或撤回。

二、食鹽的食品經營許可

(七)食鹽的食品經營許可權限按照各地對市、縣局事權劃分執行。

(八)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食鹽經營者,應當具備《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

(九)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食鹽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提供材料。如有外設倉庫,應當如實登記載明。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申請經營許可的,申請企業名稱、經營地址等信息應當與《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一致。

(十)申請食品經營許可的食鹽經營者,應當根據“一地一證”原則,按照主體業態“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 “預包裝食品銷售”提出申請。

(十一)已經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食鹽經營者,符合食鹽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不符合食鹽經營主體業態和經營項目的,應當予以變更。

(十二)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小食雜店認定標準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已取得小食雜店營業執照的食品經營者,從事食鹽經營活動的,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十三)在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取得“食品經營備案(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食鹽經營者,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十四)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後,在同一地址經營本企業生產的食鹽,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十五)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定點批發企業的食鹽運輸、倉儲不需要另行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十六)食鹽的食品經營許可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開展現場核查。

各地各單位在開展食鹽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工作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自治區市場監管局特殊食品和食鹽安全監管處反饋,聯繫人及電話:陸星,0771-5533605。

廣西壯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食盐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这样管理!这里下发通知进一步明确

發佈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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