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丈夫没签字,她把房子送给妈,无效!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擅自赠送共有房产,无效


同安:丈夫没签字,她把房子送给妈,无效!

海峡导报4月13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文 陶小莫/漫画)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送,行吗?法官说:不行!

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赠送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官司。在这起官司中,妻子将夫妻共有房产赠送给自己的母亲,结果丈夫告上了法庭。

据悉,这起案件的原告顾先生和被告陈女士是夫妻,二人已登记结婚十多年了。婚后,双方购买了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这套引发讼争的房屋登记在陈女士一人名下。

2017年2月4日,陈女士与自己的母亲徐老太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书,约定陈女士自愿将讼争房屋赠与母亲徐老太。同日,母女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随后讼争房屋过户至徐老太名下。

不久后,徐老太又将这套房屋卖出,她与案外人柯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柯某。目前,讼争房屋已过户至柯某名下。

于是,顾先生为此起诉至同安法院。他起诉称,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及其母亲徐老太系“恶意串通”,陈女士擅自将讼争房屋无偿赠与徐老太。因此,顾先生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面对丈夫起诉,被告陈女士答辩称,房屋为“共同赠与”,是由于顾先生在外欠下债务,双方协商将房屋赠与其母亲。但是,因讨债的人一直骚扰,所以母亲徐老太就将讼争房屋卖了。

陈女士的母亲徐老太也说,房屋系陈女士、顾先生夫妻为给她养老才赠与,女儿陈女士有权处分该房屋。

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商讨,可以擅自赠送吗?对此,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将房屋赠与母亲,存在故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还款之嫌,该赠与行为无效。

最终,同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女士与被告徐老太签订的《赠与合同书》无效。

法官说法:存在故意转移财产之嫌

法官说,讼争房屋系顾先生与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共同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与徐老太签订《赠与合同书》,将讼争房屋无偿全部赠与其母亲徐老太,但是该合同书并没有共有人顾先生的签字,即陈女士以一方名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现顾先生并没有追认赠与行为,也没有表示放弃共有份额。

同时,徐老太系陈女士之母,对讼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知晓,而且顾先生因对外拖欠借款,已被多名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并已有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的生效判决,在此期间,陈女士将夫妻共同房屋无偿赠与徐老太,又在很短时间内将讼争房屋出售,并提取现金,存在故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还款之嫌。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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