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夢軒
提的問題太不專業了。公司就是法人。變更法人代表並不影響對公司的追責。法定代表人履職期間的違法行為,只要在追訴期均可追責。
曾經滄海161361800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是相對自然人而言的,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不是人,而是一個組織,公司就是法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公司制企業來說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領導人,我們通常說的一把手,如董事長,執行董事等,因此,變更公司法人應為變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為逃避債務而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這種作法是完全沒用的,因為公司才是法人,法定代表人只是該公司的代表人,他只對他負責的公司承擔責任,不對其他公司或個人承擔責任;要起訴也只能起訴該公司,正如俗話說的"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
三、能否追究前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有何依據?
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是不能追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不管是前任或現任法定代表人)。但以下情況可以追究:
1、如果有確鑿證據證明前法定代表人轉移、隱匿資產,逃避債務的,可以將前法定代表人作為第二被告人起訴。
2、如果前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財會視點
我是屈律師,我來回答。
想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責任是比較困難的。因為一般的公司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同時,公司在法律上屬於擬製的人。原則上公司的債務應當有公司自己承擔。
首先,公司的債務不應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或者更換而消亡。也就是無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誰,公司都要對自己的債權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想讓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公司名義欠的債假設有下列幾種情況。
①如果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股東。 而按照公司的章程約定,該股東沒有足額繳納他認繳的出資款,且出自款繳納期限已到或者超出。詳見《公司法》關於股東的義務章節的規定。
②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經承諾過他對公司的這筆債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或者作為共同欠款人。這一塊的法律要參考《擔保法》以及《合同法》。
③公司的該法定代表人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存在。詳見公司股東的義務以及《公司法》解釋。
具體你的案件是怎麼回事,或者說你的事情是怎麼回事用你在題目中給出的信息太過簡單,難以做出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