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人過世無遺囑,被繼承人如何法定繼承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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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確一下,產權人過世無遺囑,該產權人即為被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如何繼承房產?也需要先明確有哪些法定繼承人。建議是諮詢儒德專業繼承律師。


北京繼承律師,為您解讀遺產繼承中您最需要了解的法律常識

1、法律是如何規定繼承人的順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遺產如何分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兩種繼承人在分配遺產的時候可以多分:

(1)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

不屬於繼承人的人也可以分到遺產,包括兩種人:

(1)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

(2)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

3、“私生子”、“繼子女”、“養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

由於種種原因,有一些兄弟姐妹,可能並不是同一父母所生,如私生子(即法律規定中的非婚生子女)、繼子女、或是養子女。當遇到父母去世,涉及財產繼承的問題時,可能會發生爭議,那麼私生子,繼子女,養子女有沒有繼承權呢?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稱為血親關係。而血親關係不僅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擬製血親。自然血親,因為血緣上的自然關係而發生,是人類的自然行為所致,而擬製血親,則是因為本來不是血親,但法律上卻將其作為血親來對待,即因法律的擬製才發生的血親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因此在法定繼承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已經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4、哪些情形下繼承人喪失繼承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所以,若殺害、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或者為爭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偽造、篡改遺囑嚴重的,是不能繼承遺產的。

5、遺囑能否變更與撤銷?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一、所謂遺囑的撤銷,就是把已經立好的遺囑通過一定的方式,使其全部失去效力。

比如,遺囑人故意把所立遺囑銷燬。所謂遺囑的變更,是遺囑人對所立遺囑的內容作部分修改,使部分遺囑內容失去效力。

二、遺囑的撤銷或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明示的撤銷或變更;一種是推定的撤銷或變更。

前者是基於被繼承人明確的意思表示而撤銷或變更,後者是基於被繼承人行為而產生的撤銷或變更。這實際上是一種法律上的擬製或推定。

三、明示撤銷、變更遺囑,必須按照《繼承法》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

比如,以自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形式的遺囑時,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以代書遺囑撤銷、變更除公證遺囑以外其他遺囑時,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撤銷或變更不發生效力。

關於推定撤銷或變更遺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當您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其他形式的遺囑,且不易發生遺囑無效的情形,能更好地體現立遺囑人真實的意願。

一般情況下遺囑訂立後,立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撤銷或重新設立遺囑。但經過公證的遺囑,必須經過公證程序才可變更、撤銷或重新設立。因此儒德律師建議慎重考慮自己的遺囑意願,儘量減少公證遺囑的更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為大家綜合整理了繼承相關的法律常識,如有需要可以聯繫儒德律師。


北京儒德律師事務所


感覺被詛咒沒後代是的,自己如果沒幸運有後代的,那也是由自己的父母的所有兒女來繼承,也就是自己的親兄弟姐妹,來繼承哪有跑到爺爺輩的人去的,那豈不是七大姑八大姨都來,那還繼承什麼,


燒傷殘疾人


直系親屬分割,必須到公證處公正一下,裁定分割比例做房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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