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被執行人死亡,怎麼繼續追款?有何依據?

武衛4


被執行人死亡了,怎麼來追款?

既然是被執行人,那麼涉及到的一般就是債權債務關係,這個問題,簡化一下,就是債務人死亡後債務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將優先用來償還債務和繳納稅費,剩餘部分才可以根據遺囑活著法定的繼承順序來進行分配。

遺產足以抵償債務

這種情況對於債權人來說是比較好的,自己的債權可以得到清場,在清償萬債務後,剩餘的財產才可以被繼承。

遺產不足以抵償債務

這種情況就比較棘手了,被執行人的遺產不足以抵償債務,那麼被執行人的遺產全部用來償還債務,繼承人不能繼承任何的遺產,當然,債權人也不能向遺產之外的財產來主張債務。

怎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1、被執行人死亡時,需要向其遺產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2、積極收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看看是否存在惡意的財產轉移,如果有,則可以訴諸法律。


經濟觀察哨


已於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5種情形: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併,可申請變更合併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小旭哥


已於2016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5種情形: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併,可申請變更合併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14、在執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參考資料: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樹先生的鞋子


如果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遇到被執行人死亡的,繼續追款的對象變成了被執行人的繼受人,這裡的繼受人指法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等等繼續行使被執行人權利的人,在此統一以繼受人稱呼。

01

人死債不清,被執行人死亡後其債務會發生繼承和延續

在自然人中,如果被執行人死亡後其債權和債務通常由繼受人來承擔清償,在債權債務上並沒有人死債清的說法,只要能找到死亡被執行人的權利繼受人,那麼就可以要求其承擔繼續強制執行的義務。

所以,在民事權利義務內容中,涉及到債務履行的行為,通常情況下是由其繼受人來承擔後續的權利和義務,這是對倫理和法律共同尊重的結果,因為死者的有的財產和遺物是具有人身屬性在上面。如果直接由法律介入對遺產進行強制處分,必然會引起倫理的衝突,也會引起一些不合情理的行為,所以通常情況下由繼受人來繼續履行義務,假如沒有繼受人的,可以由法律指定的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來代替這個角色。

02

假如其繼承人放棄了繼承遺產,那麼無權要求繼承人履行死者的債務

許多繼承開始後,會發生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即繼承人要繼承的債務以其繼承的遺產為限來承擔清償責任,走出部分有權利不清償,如果自願清償的除外。

假如繼承人直接放棄了繼承的權利,那麼可以不用為死者的債務承擔任何清償責任,雖然雙方之間有親屬關係,有血緣關係,但是債務行為是合同行為往往只發生在合同雙方,對其子女又是另外的法律主體地位,並不能深化到追償其家庭的其他成員的情形,只要放棄了繼承,就可以不用為死者的債務承擔任何清償責任,這是法律保護獨立個體的活動自由最直接的體現。

結語

通常情況下,如果被執行人發生了死亡的情形,那麼一定要第一時間去找其子女來溝通債務問題,及時瞭解清楚他們對待債務的態度,方便自己更直接的介入清償中,特別是可以加入到遺產監督中,防止此過程存在轉移和低價處理遺產等侵犯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


悟法析律


被執行人死亡,如果被執行人還有遺產,一般來講可以將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等追加為被執行人。

主要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不過,上述追加的被執行人清償的範圍,以原被執行人的遺產數額為限。例如,原被執行人待執行債務100萬元,現在被執行人死亡,留下價值75萬元的遺產,則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其繼承人,清償75萬元的債務。


淮北日月升


個人債務可以從被執行人的遺產中獲得他欠你的錢,如果被執行人遺產不夠你的錢,就算了(如果他的繼承人願意繼續還款另算)比如死者欠你100萬,但他的遺產只有50萬那你就只能獲得50萬,債務就算結清了。如果他的遺產有1000萬那你可以和繼承人協商或通過法院獲得你的100萬。


用戶8355190899983


既然是被執行人了生前肯定沒有財產了,死後可能會有一些不動產比如房子,建議還是跟繼承人好好商量下,還一部分也好,如果繼承人沒得商量那你再去起訴也不遲兩年之內沒事的,不過起訴之前你得查實下被執行人生前有沒有留下遺產,最主要的是房子,其他遺產你是查不到的,被執行人也不會留下的,如果連房子都沒有那麼你還是不要去起訴了,你去起訴人家繼承人放棄繼承,這就樣你跟被執行人的案子也結束了,你啥也得不到,總之被執行人死後沒有明的遺產,只能跟繼承人好好商量下哪怕是拿回一小部分也好,總比沒有好


風雨中80484731


簡單明瞭死的人有沒有遺產,有遺產誰繼承誰負擔。不繼承那就不不用還。用遺產抵債。


馬若暮


這種情況基本上沒有希望了,除非死亡的被執行人有財產或者其後代繼承了其遺產可供執行!


freewalker旅行者


堅決不支持高利貸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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