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吉利車主起訴買到故障車要三倍賠償 經銷商還上門威脅父母

運營商財經網 秦佰鈴/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網瞭解到吉利汽車一則裁判文書,因產品色差嚴重被車主懷疑銷售故障車,經銷商還上門與其父母“協商”施壓,事兒鬧大了。

獨家:吉利車主起訴買到故障車要三倍賠償  經銷商還上門威脅父母

車主懷疑出售前為事故車 吉利銷售欺詐

法律文書顯示,車主黃某為工作和生活方便,於2017年元月18日前往吉利經銷商吉星公司白色轎車。該車標價85800元,經雙方討價還價後,最終確定裸車價格為80800元,但條件必須由吉星公司代理保險、繳稅、登記、上牌等業務,費用共計8200元,由黃某另外支付。截至上訴前沒有收到完稅和登記上牌費用的票據。

2017年3月29日,黃某在清潔車身時,偶然發現左車門(好像有汙漬一樣)無法抹去,再仔細觀察,又發現左葉子板,前保險槓也同左車門一樣,與車身其他部位存在色差。為此,黃某將車開回吉星公司討要說法並要求換車。吉星公司拒絕了黃某的換車要求,強調車輛性能沒有問題,色差現象是吉利公司噴漆工藝水平問題,與吉星公司無關,但願意幫助處理。

黃某對此不滿意,向吉利公司投訴,但吉利公司也不予回覆。

車身存在色差願意賠償 半夜上門施壓父母是為何?

在多次與吉星公司交涉無果後,車主黃某在2017年5月3日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於5月8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吉星公司承認車身存在色差,願意賠償11300元。

但對工商部門提出的退貨或換貨的處理建議,答應研究後回覆,但至今未作答覆,並半夜上門給黃延麗父母施加壓力,以讓黃延麗放棄訴求。

車主黃某認為,出現色差是兩個不同流程的噴漆工藝造成的,時間越長差異越大,因此開始時並未發覺,但從三個部位的色差以及左車門內襯膠也粘上漆的情況,以及左輪轂有拆裝過的痕跡來分析,該車在出售前可能發生過左側碰刮事故。

黃某表示,這已經不是一般質量問題。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無論該車是否曾經發生事故,單就車身出現色差的瑕疵,足以認定吉星公司、吉利公司向其提供這樣的車,屬於欺詐行為,要求退還費用並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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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無法舉證 訴求遺憾被駁回

吉星公司表示,該車由吉利銷售公司發貨,有合格證,簽訂合同時黃某也未提出問題,確認車況完好後將車開走,一直使用至今。因此其稱吉星公司銷售有瑕疵的小轎車沒有事實依據。

吉利公司辯稱,黃某訴稱在銷售存在欺詐,而吉利公司不是車輛的銷售者,雙方沒有買賣合同關係,同時指出,產品質量瑕疵也屬於買賣合同糾紛,不是適合的被告。並指出該車有合格證無質量缺陷,車主黃某認為有質量問題應提供證據舉證。

在審理中,法院組織雙方到現場對車況進行勘驗,發現左前門確實存在汙跡,隨後雙方將該車開到附近一家洗車店進行清洗,經過常規的拋光處理,可以很容易地將該汙跡清洗掉。為準確認定吉星公司是否將重新噴過漆的車輛銷售給黃某,法院諮詢多家鑑定機構,均答覆只能對是否重新噴漆進行鑑定,但即使確認是重新噴漆,因距離初次噴漆時間太短,不能對重新噴漆的時間進行鑑定。

考慮到不能對重新噴漆的時間進行鑑定,也就無法認定是吉星公司在銷售前重新噴漆還是黃某購買後重新噴漆,終究無法確定責任問題。最終法院判定,駁回車主黃某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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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吉利品牌銷售的宋軍知情嗎?

據瞭解,此事發生在2017年,正是吉利品牌銷售公司總經理宋軍掌管時期,不過,那時他還是吉利的銷售副總。

相關資料顯示,宋軍在吉利任職時間已有十年以上,一直從事市場營銷管理工作,此前曾擔任吉利汽車銷售公司總經理助理、A級營銷平臺總監,2016年7月升任吉利汽車銷售公司副總經理。

2019年年初,吉利進行組織架構調整,林傑任吉利汽車集團副總裁兼領克銷售公司總經理,分管三大品牌的營銷管理工作;宋軍由吉利品牌銷售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升任總經理一職;鄭狀升任吉利新能源銷售有限公司總經理。

但就最新消息來看,2020年吉利汽車又對吉利和領克品牌高層組織架構做了調整,其中,吉利汽車集團副總裁馮擎峰輪崗營銷體系,負責吉利品牌和幾何品牌的市場營銷工作,宋軍向其彙報。

而林傑將聚焦分管領克品牌營銷管理工作。

在宋軍的工作範圍內發生這樣的事,不知道其是否知情,馮擎峰會對其工作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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