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受損,也能索賠?

賣了一套房子

因為貸款沒還清未辦理過戶手續

約定由買家繼續還貸

沒想到就是因為這個操作

導致賣家徐先生上了銀行徵信“黑名單”

兩次買房受阻

徐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信用索賠”


信用受損,也能索賠?| 案例


賣房後上了銀行的“黑名單”

徐先生曾在浙江省台州市天台縣城買了一套房子,2004年,徐先生準備賣給陳先生,因為房子還處於供房貸階段,於是,雙方簽了一份《房地產交易協議》,約定房款總價50萬元,陳先生付首期房款28萬元,剩下的22萬元由陳先生交付至徐先生用於歸還房屋貸款的銀行賬戶中,等陳先生還清房款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協議簽訂後,陳先生很快支付了首期房款。


時隔幾年,徐先生看中了天津某樓盤的房子,付完定金在辦理房屋銀行貸款時卻出了問題。經多方協調、查詢,徐先生髮現自己從2014年4月到2016年4月期間,有多次逾期歸還銀行貸款的行為,《個人信用報告》顯示逾期還款多達9次,而逾期支付的貸款,正是出售給陳先生的房屋的銀行貸款。銀行認為,徐先生存在信用不良記錄,無法為徐先生再次辦理貸款。


天津買房受阻後,2018年,徐先生回到天台縣城,想要購買某小區房屋,結果又被告知因信用不良無法辦理銀行貸款。


在外經商多年,徐先生對個人信用一直頗為重視,兩次購房失敗讓徐先生十分鬱悶。2019年7月,徐先生將陳先生訴至天台縣法院,要求對方賠償損失15萬元。


賣家將買家告上法庭,要求“信用索賠”


2019年11月19日,天台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徐先生及委託訴訟代理人、被告陳先生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了庭審。


庭審中,徐先生認為,房屋後續房款支付過程中,陳先生多次未按約向銀行歸還貸款,造成他個人信用受損,無法為購買天津的新房辦理貸款。此後,陳先生又多次違反合同約定、逾期支付房貸,造成2018年徐先生不能正常購買天台的商品房。徐先生認為,此事對他的親人及子女求學有不良影響,自己也不能進行正常的商業活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希望法院支持他的訴訟請求。


被告這方則表示,陳先生確實因銀行貸款利率變化導致還貸不足,逾期支付了部分貸款。但徐先生在銀行留有電話號碼,他應該收到了還貸金額變化的信息,卻沒有告知陳先生,這也是逾期還貸的原因之一。


陳先生這方還指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對徐先生準備購買新房無法預見,且徐先生最終借用他人名義購買了該房屋,並未產生實際的損失。徐先生雖被列入信用黑名單,但並未造成財產損失,目前也無法規定失信會對徐先生的子女上學、就業產生不良影響。即使從侵權角度看,徐先生沒有損害後果,其無法購房、子女就業問題均與陳先生逾期付款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陳先生究竟要不要為徐先生信譽貶損

承擔賠償責任呢?

天台法院認為,《個人信用報告》是我國銀行系統審貸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有無不良記錄影響一個人銀行貸款的難易程度、貸款額度高低以及享有何種貸款服務等,其反映的內容亦與社會對自然人誠實信用程度的評價相關,自然人維護自身信用的權利,具有人身屬性。陳先生逾期還款的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徐先生在金融領域評價降低、信用貶損,侵犯了信用主體的人格權。


法院認為,陳先生因合同違約對徐先生的人身權益造成侵害,造成其嚴重精神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賠償。


但法院同時也指出,徐先生作為信用主體,是自身信用的維護者,其將房屋轉讓給陳先生並約定由陳先生履行還貸義務,就應當預見到如果買受人逾期履行還貸義務便會損害其徵信的後果。當出現銀行催款短信時,徐先生本可以採取墊付款項、催促還款等補救措施以避免信用損失發生,但其沒有重視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徐先生對於信用損失的發生自身具有一定過錯,因此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綜合考慮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行為方式、損害後果以及侵權造成徐先生精神痛苦等因素,最終,天台法院酌情確定陳先生賠償徐先生精神撫慰金1萬元。


判決生效後,陳先生主動履行了精神撫慰金,本案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針對銀行按揭貸款未還清的房屋的買賣,雙方約定直接由買受人承接銀行貸款的還款義務具有較高風險,更加穩妥的做法應是由出賣人或者買受人滌除抵押權後,再進行房產交易,這樣可以避免因買受人逾期還款導致出賣人信用受損的情況發生。


文章來源:CCTV今日說法、浙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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