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拒付合同款 法院促成當事人執行和解

近日,萍鄉市湘東區法院執結一起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積極促成當事人執行和解並密切關注被執行人還款情況,切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2016年11 月30日,萍鄉某公司、張某將辦公室、倉庫、車間、地面、路面工程承包給江西某公司、彭某,並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完成後,萍鄉某公司、張某拒絕支付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江西某公司、彭某多次溝通無果。後江西某公司、彭某將萍鄉某公司、張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法院經審理後給雙方做工作,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約定江西某公司、彭某自願放棄266558.1元,由萍鄉某公司、張某承擔302000的付款義務,並支付利息105000元,兩項合計407000元;同時萍鄉某公司、張某於2019年6月22日償付300000元,於2019年7月15日前償付107000元;若萍鄉某公司、張某未按上述期限還款,江西某公司、彭某有權自其首次逾期之日起,按照實際工程拖欠款以月息2%計算的利息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調解書生效後,萍鄉某公司、張某隻償還了250000元,拒不履行餘款,江西某公司、彭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院第一時間趕往萍鄉某公司、張某處送達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並向被執行人告知若再不履行支付剩餘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義務,人民法院將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凍結其公司銀行帳戶、拘留、罰款等。一聽這些措施可能都將影響公司日常經營,被執行人頓時慌了神,表示會盡快還款。之後,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將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轉入申請執行人帳戶,一起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順利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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