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美博士上錯高鐵,拉下緊急制動,導致列車晚點。你怎麼看?

姑蘇講堂


上錯車是個人的問題,但拉緊急煞車制則令全車人晚點而阻礙工作;國家除按規處罰外,亦應考慮全車人的損失,最基本就是按國人的平均工時收入,全車人理論上是損失多少,要由犯事者全數賠償。當然,賠償不是分派各一,而是統一撥給國家作為人民的福利開支。


廣東三叔


堂堂一個留美博士。竟然會上錯車。竟然會違反高鐵規定拉下緊急制動。小學生都知道的常識。這位洋博士滑稽可笑。這麼多年的書生白唸了?無論他的學問怎麼高?在社會常識這方面兒是不及格。老百姓對這樣的人形容為,腦袋純屬被門框擠了。或者叫做腦袋被球悶了。對這種人只罰款1000元,處理太輕了。他拿其他乘客的生命開玩笑。如果造成重大的傷亡事故怎麼辦?應該嚴厲懲處。教會他怎麼做人。


慈音1


依法處理即可,不因為留美博士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引起爭議升格處理。具體分析如下:

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 “其他危險方法”採取限制解釋的態度:一方面,“以其他危險方法”僅限於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相當的方法。如,在高速公路上逆向高速行駛的,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險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採煤的,在多人通行的場所私設電網的,可以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質的方法。如,留美博士拉下緊急制動,有沒有致使列車發生傾覆、毀壞造成不特定的人或者列車上的人員傷亡的危險,如果沒有,則不能以該罪論處。另一方面,如果某種行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以其他犯罪論處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應儘量認定為其他犯罪,不宜認定為本罪。例如,對劫持火車、電車的行為,宜認定為破壞交通工具罪,而不宜認定為本罪。

是否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 破壞交通工具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其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留美博拉下緊急制動,導致列車晚點,看來不足以發生列車傾覆、毀壞危險。

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 公路、水上運輸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公路、水上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航空人員、鐵路職工以外的人員造成重大飛行事故或鐵路運營事故的,成立本罪;……鐵路職工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造成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以外的交通事故的,成立本罪。
  • 留美博士上錯高鐵,拉下緊急制動,導致列車晚點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其中,致人重傷、死亡無疑成立交通肇事罪;造成列車晚點直接遭受重大損失的,也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留美博士上錯高鐵,拉下緊急制動,僅僅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