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是書證還是鑑定意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價格認定結論書是書證還是鑑定意見?

在交通肇事罪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證據種類中應當屬於書證。理由是,鑑定意見一般是由取得鑑定資質的第三方單位依照國家出臺的鑑定標準,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做出的結論性意見。鑑定意見具有客觀性、專業性、權威性,不具有鑑定人的主觀色彩。當事人對鑑定意見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補充鑑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由交警部門依法制作的,交警部門屬於行政部門,是案件的舉證方,其本身不屬於第三方,難免在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時候帶有主觀傾向。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當事人救濟途徑比較窄,如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論不服,不能向第三方申請重新鑑定,只能在法定的時限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議,沒有其他救濟渠道。

交通肇事案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歸為書證,而不是鑑定意見。鑑定意見指的是受司法機關聘請或指派,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判斷後做出的結論。鑑定人指的是自然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鑑定人,上面加蓋的是單位公章,形式上看更符合書證的定義“以其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這個涉及的就是行政證據的採用問題。《刑訴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交通事故認定屬於行政確認行為,認定書可應界定為公文書證。審查時應該遵循書證的審查方式進行,對製作主體、製作程序、文書格式、責任確認等進行審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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