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信陽老人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猝死案,阻攔者不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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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老人猝死,阻攔者孫某被老人家屬告上法庭,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訴孫某、某物業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駁回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的訴訟請求。

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訴孫某、某物業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13日立案後,2019年12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判了!信陽老人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猝死案,阻攔者不擔責!

基本案情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為郭某某的近親屬,郭某某患多種疾病,2019年9月住院後於當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時40分許,郭某某騎著自行車從信陽市羊山新區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在南門廣場與5歲的羅某某相撞,造成羅某某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同住這一小區的孫某見狀後將羅某某扶起,並聯系羅某某的母親,讓郭某某等待羅某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某稱是羅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離開。就此,郭某某與孫某發生爭執。孫某站在自行車前面阻攔郭某某,不讓郭某某離開。雙方爭執過程中,郭某某情緒激動。某物業公司保安李某、吳某某前來相勸郭某某。郭某某將自行車停好,坐在小區內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倒在地上。孫某撥打急救電話。郭某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


法院判決


判了!信陽老人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猝死案,阻攔者不擔責!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認為,孫某阻攔郭某某的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某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並不過激,雙方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某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孫某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週出院。從時間上看,孫某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先後發生,但孫某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結果,郭某某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孫某對郭某某死亡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雖然孫某阻攔郭某某離開,誘發郭某某情緒激動,但事發前雙方並不認識,孫某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某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並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過失,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在郭某某倒地後,孫某撥打急救電話予以救助,沒有過錯。孫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郭某某與羅某某相撞的地點位於小區南門廣場。南門廣場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區居住人員在此休閒娛樂,行人及非機動車也可從南門廣場通行,但南門廣場並非行人及非機動車專用通道。羅某某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閒娛樂並未超過一定的限度,沒有影響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郭某某與羅某某在南門廣場相撞不是南門廣場正常通行受阻的結果。在郭某某與孫某爭執過程中,某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郭某某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某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某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延伸閱讀


判了!信陽老人與兒童相撞離開遇阻猝死案,阻攔者不擔責!

庭審結束後,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就此案召開了新聞發佈會。

新聞發佈會答記者問

孫某為什麼不承擔侵權責任?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負責人——

本案屬於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確定孫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需要分析孫某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孫某阻攔郭某某離開的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孫某是否有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孫某的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其行為符合常理,不具有違法性。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某與郭某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某的言語並不過激,雙方更沒有發生肢體衝突。本案中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孫某有其他不正當或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二、孫某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某死亡的後果。郭某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週出院。雖從時間上看,孫某阻攔行為與郭某某死亡的後果先後發生,阻止行為可能致使郭某某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突發死亡,但孫某的阻攔方式適當,且孫某與郭某某並不相識,在阻止郭某某離開時對郭某某身體情況並不知情,故兩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三、孫某對郭某某死亡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如前所述,雖然孫某阻攔行為是郭某某情緒激動的誘因,但是事發前,孫某與郭某某並不認識,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種疾病。孫某阻攔郭某某的行為目的是了保護兒童利益,不存在任何侵害郭某某的故意,孫某主觀上具有完全的正當性,客觀上沒有任何不適當;而且在郭某某倒地後,孫某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予以救助。孫某對郭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其對郭某某的死亡後果發生沒有過錯。此外,成人在小區內騎自行車通行確有注意他人尤其是兒童安全的義務。

某物業公司為什麼不承擔侵權責任?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並接受業主的監督。”《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郭某某與羅某某相撞的地點位於博士名城小區出口通道與東側道路中間的南門廣場。南門廣場的功能主要是供居住在博士名城小區的人員在此休閒娛樂,行人及非機動車也可以從南門廣場通行,但南門廣場並非行人及非機動車專用通道。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羅某某及其他人員在南門廣場進行休閒娛樂違反該小區設計管理功能、超過合理限度,影響了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對兒童在小區內廣場上游玩亦不能過於苛求。在郭某某與孫某爭執過程中,物業公司保安人員前去相勸,履行了相應的管理職責。郭某某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物業公司對南門廣場的管理職責履行情況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當然,郭某某不幸離世之悲劇出乎各方意料之外,令人痛惜,其家屬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訴訟,可以理解。

本案給社會的啟示是什麼?

信陽市平橋區法院負責人——

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司法的關注度逐年提高。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考驗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的能力,公眾的高度關注,也要求法院必須通過裁判明確民事行為的是非對錯,向社會提供行為指引,這也是法院通過發佈案例進行普法、弘揚正能量的職責所在。我們一審法院想通過本案要告訴大家的,一是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成年人履行注意義務對其予以特別保護。對於不利於兒童健康、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每個公民都有權予以阻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這種不超過合理限度的正當阻攔行為,不僅不具有違法性,還具有正當性,應予以肯定與支持。二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人們相互之間友善共處、誠信相待。居住在同一小區的鄰里之間,更應互相照應,守望互助。還想提醒的是,在發生事故以後,行為人應當坦然面對,勇於負責,理性處理。(來源:豫法陽光)


來源:豫法陽光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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