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出借方僅有轉賬憑證的,法院如何判?

民間借貸糾紛出借方僅有轉賬憑證的,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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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糾紛出借方僅有轉賬憑證的,法院如何判?

民間借貸糾紛出借方僅有轉賬憑證的,法院如何判?

作者:黃靜 | 瑞唐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民間借貸始終活躍在大眾視線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案情簡介】

楊某與羅某系朋友關係,羅某因家庭生活需要於2016年10月向楊某借款10萬元,同日,楊某以銀行轉賬的形式向羅某的賬戶匯入10萬元。直到2018年9月,羅某也沒有歸還借款,在此期間楊某多次與羅某溝通協商,羅某均以週轉不開為由而拒絕還款。楊某溝通無果後遂起訴至法院。因楊某與羅某原是朋友關係,所以在借款時,礙於情面的雙方並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亦沒有出具借條或收條,現羅某不承認自己曾向楊某借款。楊某主張自己訴訟請求的依據只有一份銀行轉賬憑證和一份錄音資料。

【裁判觀點】

法院認為該銀行轉賬憑證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法成立的民間借貸關係。另一方面,該錄音資料中當事人均以“楊總”、“羅總”稱呼,無法確認錄音中的“羅總”就是羅某本人,並且本案中無其他證據與該錄音資料相互印證。綜上,楊某在本案中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羅某存在借貸關係,故判決駁回楊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證據不足或舉證不能而敗訴。所以,再遇到類似的情況時,需要我們拿出“親兄弟明算賬”的態度,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同時收集留存雙方溝通過程中的催款函、對賬單等相關證據材料,形成有效證據鏈條,以備訴訟之需。



民間借貸糾紛出借方僅有轉賬憑證的,法院如何判?

排版:懋懋 | 校對:黃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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