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小白注意了,不是所有的車票都計入差旅費!

車票一般都是計入“差旅費”中,記住,是一般,不是全部!

會計小白注意了,不是所有的車票都計入差旅費!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今天分享5個案例:並非所有的車票都計入差旅費!

見到車票就計入“差旅費”小心入錯賬

案例一:

公司給客戶劉總報銷了來回高鐵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業務招待費”

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案例二:

公司的員工小劉春節回家探親,按照公司規定允許報銷來回飛機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福利費”

注意: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例三:

公司籌辦過程中由於辦理手續,財務部劉會計報銷車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開辦費”

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新稅法中開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案例四:

公司的員工小劉外出進行崗位技能培訓,按照公司規定允許報銷來回飛機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職工教育經費”。

提醒: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規定:“一、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案例五:

公司給一名與公司經營無關人員報銷了車票2000元,不是“差旅費”

應計入“其他”。

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會計做賬切不可太任性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作為財會人,做賬千萬不能任性。

兩點建議:

(1)財務做賬除了吻合業務、更要必須符合稅務,違背稅法的做賬 方式不可取;

(2)會計做賬切記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麼入賬就怎麼入賬,做賬切記任性而為。

哪些屬於差旅費?

國家並沒有制定企業的差旅費管理辦法,參考《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行[2013]531號)規定,

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①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②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發生的房租費用。

③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在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助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包乾使用。

④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乾使用。

也就是,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及住宿費應當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乾。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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