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接受同一刑案兩名被害人委託是否違規

網友:刑事案件律師是否可以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被害人委託?

蘇義飛律師:存在爭議。1997年《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試行)》和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都規定了律師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但是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經失效,最新的2019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刪除了上面的表述。1997年《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試行)》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失效,但是最新的2017年《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也刪除了“律師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的規定。

《(1997年)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範(試行)》第六條 律師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委託,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失效》第40條第2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參與刑事訴訟活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