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平案例:產品驗收期間未提出異議能否以質量瑕疵為由拒付貨款?

漳平案例:產品驗收期間未提出異議能否以質量瑕疵為由拒付貨款?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至12月22日,甲公司與乙公司通過微信的方式達成超纖革製鞋原料買賣合意,雙方並未簽訂正式買賣合同,在順利交易完第一、二批貨物後乙公司以超纖革發現質量問題為由不予支付剩餘貨款,甲公司認為質量問題應在驗收期內就提出,之後不能因此拒付貨款,遂以乙公司不依約履行合同為由訴至法院。

甲公司

我司五張發貨單均向貴公司言明:自發貨之日起,如有質量問題請在一個月內通知我司相關人員協商處理,超過規定期限,反映質量問題的我司一律不予受理。貴公司在超過驗收期好幾個月後才提出質量異議,已不在我司受理範圍內。貴公司應該按約定支付剩餘貨款。

乙公司

原告甲公司售賣的超纖革存在質量問題,應當在解決質量問題之後才能向本公司協商貨款問題。因原料質量問題,我公司因此遭受36萬經濟損失,據此提出反訴,反訴甲公司向乙公司賠付36萬。


案件爭議焦點

產品驗收期間未提出異議,之後能否以質量瑕疵拒付貨款。


案件審判

漳平市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甲乙雙方進行超纖革買賣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應確認為合法有效。

第一、合法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乙公司提交的皮革實物、實物鞋子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為甲公司銷售,更不能證明甲公司第三、四、五批超纖革存在質量問題並造成其經濟損失36萬元。被告的反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商事交易中,注重交易的效率,通過當事人意識一致,以實現交易關係的穩定。產品的驗收期間不可能通過法律來規定一個最合理的期間,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意思自治,以合同形式約定期間。但乙公司並未在約定期間內提出質量異議。乙公司怠於履行驗收義務,應承擔不履行驗貨義務所帶來的風險。

買方超過驗收期而主張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時,應當對該質量瑕疵是否能在約定驗收期內可以發現進行判斷。如果屬於表面瑕疵,可以在驗收期內發現的,應在驗收期內提出,若屬於深層次瑕疵,則應當考慮瑕疵是否在約定驗收期內發現。本案中,買方一方面未在驗收期內提出驗收不合格,另一方面買方所提供證據無法證明不合格產品系甲公司生產,因此不存在深層次瑕疵驗收問題。

漳平法院最終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貨款202192元及利息,駁回乙公司全部反訴請求。

漳平案例:產品驗收期間未提出異議能否以質量瑕疵為由拒付貨款?

1、合作伙伴應該始終恪守誠實信用的準則,賣方要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買方也應該按時足額付清貨款。惡意拖欠,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不僅會喪失企業形象,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2、在交易中應當提高法律風險意識,一是儘量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固定下來,防止日後糾紛產生時缺乏相關合同依據;二是即使交易中無法簽訂書面合同,也應該重視對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付款憑證等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便日後訴訟中可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3、買賣合同雙方,一方認為本方購買的商品質量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向對方發出書面質量通知,要求換貨或退還,否則可能因為超過合同或者法律的質量異議期而無法保障自己的權利。


來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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