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你觉得是口袋罪名吗?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一、寻衅滋事罪为什么被称为“口袋罪”?

所谓“口袋罪”,是指对某一行为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情况多次出现,被戏称为“口袋罪”。为什么寻衅滋事罪被称为“口袋罪”呢?

寻衅滋事罪作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之一被纳入《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这已使寻衅滋事罪披上了“口袋”的外衣。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就是为防止刑事法网挂一漏万而设置的兜底性罪名权。寻衅滋事罪身在其中自是难脱口袋罪之嫌。

二、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如何区分

随意殴打他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情形之一,随意殴打他人也是一种伤害行为,那么与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区别点在哪里?

根据法律规定,随意殴打意味着殴打的理由、对象、方式等明显异常,殴打的理由随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殴打的动机随意,例如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毫无理由地挑起事端殴打他人。殴打的对象随意是指行为人殴打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想打谁就打谁”。殴打的方式随意是指行为人殴打他人选择的殴打手段、打击部位随心所欲,即“想打哪就打哪”“想怎么打就怎么打”。司法实践中对“随意”的判断一般以“事出是否有因”来判断,但任何故意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是无缘无故的,殴打行为是否随意应以行为人“实施了什么行为”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来判断,而不是单纯的主观判断为“事出无因”即为随意。

故意伤害罪的伤害行为,行为人一般是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伤害对象,伤害目的和动机。伤害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某个人,但在某些案件中行为人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因随意殴打他人结果造成他人轻伤的,可能会成立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造成他人重伤、甚至死亡的,则应当更加严格的区分二者,防止“重罪轻判”。因此,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动机是否明确,对象是否特定是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一个关键。

三、寻衅滋事罪与聚众斗殴罪如何区分

聚众斗殴罪也是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那么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分点在哪里?聚众斗殴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最重要的一个表现为参加人数较多,成帮结伙的打群架,互相斗殴,聚众斗殴的双方事先通常都有一定的准备,动机、意图明显,对象特定,这就与寻衅滋事的“随意”殴打他人是一个最明显的区分。

四、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

使用轻微暴力强索财物时,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实践中准确界定也存有一定的难度,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极其相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寻衅滋事一般主观上还有逞强好胜,“没事儿找事儿”的目的,对受害人不一定采取暴力方式,但抢劫罪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他人财物才构成此罪。

五、实践中其他属于“寻衅滋事”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几种情形也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例如微信群内发布辱警、伤害民族感情等不当言论;网络发布虚假信息言论被大量转发和浏览(胡编乱造,造谣生事);上访、维权讨说法行为过于极端;污损领导人画像;白吃白喝,恶意讹诈;以上行为均可能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社会公众一定要注意,避免一不小心触犯了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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