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遇上“无效协议”?!检察机关这样做……

这是一起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均未支持韦某某等人请求,韦某某等人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同样的事实,检察机关又是如何找到监督依据的呢?

案情回顾

2010年9月,甘某某(乙方)与韦某某、李某某(甲方)签订《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甲方提供宅基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住宅楼,日后双方按各自享有的建筑面积比例享有拆迁补偿等费用。

2010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拆迁补偿属于甲方户口优惠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甲方补偿。后甘某某出资拆除原房屋并新建8层房屋,但未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屋建成后双方按约定使用和收益。

“拆迁补偿”遇上“无效协议”?!检察机关这样做……

2017年起该宅基地需旧村更新拆迁,涉及的补偿安置面积达1700余平方米,双方就拆迁补偿分配产生争议。法院虽认定双方协议无效,但却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双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各自分得的建筑面积的比例享有拆迁补偿利益。

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

第一,《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的按照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划分的意思表示已被双方签订补充条款所更改,终审判决仍依据《合作建房协议书》的约定认定双方权益,未充分查明当事人对拆迁补偿权益分配的真实意思,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适用法律错误;

第二,本案应充分考虑宅基地和拆迁补偿对农民户身份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障性质,如果允许甘某某将来依此判决标准分配回迁房的面积等权益,则意味着甘某某变相实现了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合作建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原审法院未依法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亦属适用法律错误。市检察院遂提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检察院经审查,支持市检察院的提请意见,已向省高法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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