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不發工資,多長時間,叫拖欠工資?

相信很多人都會有個困惑,公司拖多久不發工資才叫拖欠工資,拖一天算嗎?可如果僅是因為拖欠幾天工資,我去投訴,會被接受嗎?

01拖欠工資的一般情形

1、如果你簽定的有勞動合同,則按照勞動合同上規定的工資日計算,拖欠一天都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2、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則按照公司每月的財務日計算,比如說通常都是每月15號發工資,則15號為發工資日。

3、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具體日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遇法定休假節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發放工資的,不得推遲支付工資;直接發放工資的,應提前支付工資。

對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週期兌現工資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每月按不低於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工資,年終或考核週期期滿時結算。

如果企業不發工資,多長時間,叫拖欠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4、你可以把實際情況給老闆說一下,如果還不解決問題的話就去勞動監察答對投訴,同時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這裡需要注意:有些用人單位確有無法克服的實際困難,例如生產經營困難、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等,所以才延期支付工資,而用人單位事先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或勞動者本人同意的,延遲支付工資,不屬於拖欠工資的範疇。

如果企業不發工資,多長時間,叫拖欠工資?

02用人單位拖欠工資要承擔什麼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03勞動者的救濟途徑

1、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你可以把實際情況給用人單位說明,請求單位支付工資。

2、你可以申請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此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你的討薪成本。

如果企業不發工資,多長時間,叫拖欠工資?

3、如果用人單位惡意欠薪,你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4、如果還不解決問題的話,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5、如果勞動仲裁還不能解決問題,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總之,勞動者一旦遇到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時,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避免血汗錢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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