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归村里,二轮承包到期会给补地吗?

当你老了付有军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土地承包期截止之前,发包方不可以调整承包地的。但在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失承包地等特殊情况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但即使这种情况只要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要按照其约定

也就是说你依然保留你的土地,直到承包期满,也可以依法流转,比如,转包出租互换什么的都可以,当然你也可以交回土地,

如果是承包期满的话,这边的土地您应该是交回的,你可以向你的迁入地要求划分土地。



种田的大老粗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明确的规定,与二轮承包到期后是否给予被征地农户补地,没有因果关系。

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程序,即应当有本村过半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相应土地给其承包或者对其丧失承包经营权进行进行补偿,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

一、农村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

如果国家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需要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款,然后由村民小组将补偿费分配给所有村民。那么,农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呢?

1、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青苗主要指正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或正在生长的经济林木。地上附着物是指除青苗以及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设施及一般林木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财产损失的补偿,归属的原则是谁种植归谁所有。如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者所有。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只要征地协议签订以前就已存在的附着物,征地单位均应对地上附着物所有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2、征地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之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爱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租赁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它必须专款专用,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如被征地的农民放弃统一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收到的征地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

3、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案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几点:

一是土地补偿费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是土地补偿费虽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法规允许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三是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虽然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但不得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对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对被征地村民请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的请求一般不应支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经营户有权获得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方面的补偿。这里的补偿是基于承包经营权丧失而获得的,与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获得的补偿有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如放弃统一安置的,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至于土地补偿费,虽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土地承包经营户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有权从村委会获得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该补偿标准是多少,各省具体规定不一致。

二、二轮承包到期后,可否给被征地农户补地

1、从2023年开始,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将相继到期。到期后再延长承包期30年。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意见》提出,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实施。

2、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被征用土地或无地农民,希望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补地或重新分地的愿望在相关法律法规上不予支持。

从《意见》的规定来看,以后国家会在提供就业服务等其它方面给予被征地或无地农民补偿。当然,如果集体有机动地等未发包的土地,也是可以分给无地农民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坦然淡定的心


关于“土地补偿费归村里,第二次土地承包到期后补地吗?根据是什么?”的问题作出回答。

首先感谢提问者给了我回答问题的机会,在此对这一问题作出我的回答。我认为,这一问题,其实讲了两个方面,一是土地补偿费归谁所有的问题?一是二次土地承包权到期后没有分到土地的人能不能补到土地的问题。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在这里我分别给以回答。

首先,关于土地补偿费归村里的问题,是有其法律依据的。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明文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以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从修改前的《土地管理法》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补偿费补给谁的问题,看得出是补给村集体,但都只有较为原则和较为抽象的表述,没有很具体很明确的规定。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则规定得非常明确和具体:“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就把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问题讲清楚了。根据这一规定,在征地补偿时,土地补偿费会全额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点是无以置疑的。农民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员,土地补偿费最终会按照一定的原则分配给农民个人。在这方面,国务院在2004年就作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讲得更为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土地补偿费最终会发放到农民手中。至于怎么分配?《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通常情况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会在适当安排从事村集体公共事业建设费用外,将大部分分配给农民,尤其是被征地的农民。

第二方面,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得到地的农民,会不会给补土地的问题,我的回答是肯定的也是明确的,不会补。其理由是,中央关于涉及“三农”的很多文件都谈到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问题。如:2018年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就在第“九”条中规定:“巩固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銜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也曾表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政策,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可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想补分到土地的想法,巩怕难以实现。中央之所以这么做,主要在于稳政策,稳制度,稳权益,达到稳人心,稳社会的目的。

以上是我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不当之处敬请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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