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就是一座围城——财产风险下的律师视角

婚姻,就是一座围城——财产风险下的律师视角


摘要:夫妻一方债务,法院有权执行共同财产

《围城》里有句俏皮话,因述风月,谈论两性而较有名:“婚姻就像一座围城,里面的人想出来,外面的人想进去”。律师从财产风险的角度来看婚姻,只觉这话有毒,并不浪漫轻松。

婚姻,就是一座围城,无论你是在城里,或者已经出城,都面临着婚姻关系带来的财产风险:背负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因一方的个人债务,波及共有的财产。

一、自登记起,祸福与共

有些婚姻,未必是两情相悦,但所有婚姻都给彼此附加了权利义务的约束,无论是情感上的忠实,或是财产上的羁绊。

▲ 若无约定,结婚登记之日起,婚后收入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你的是我们的,我的也是我们的。

与之相应,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双方共签共认,除债务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被证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用于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等。

共签共认: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债务系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 在羞于谈钱,产权意识不鲜明的生活中,遑论有些通过约定或行为的方式主动将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 基于此,负债一方在个人财产不足以偿付债务时,其在婚内共有财产中的权益成为了重要的偿债来源。由此便会延伸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个人债务面临法院强制执行时,配偶的共有财产权益会受到牵扯或波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小结,无论是夫妻共同债务,或是一方个人债务,均可能给配偶带来财产风险。

二、自离异后,难逃藩篱

婚姻作用于生活的效力,发生于存续期间,常爆发或者埋下祸根于离婚之时。

与人同行会给人带来莫名的勇气、也会增加虚幻强大的错觉,这种幻觉往往在离婚时打破。

▲ 如以商品房市场的表现为例,按揭所购房屋的处置成了离异后一方债务造成另一方实际持有财产出现风险的高危区。作为大件商品,生活中按揭购房的情形较为普及,在按揭贷款未结清导致不能过户登记的情况下,离婚双方当事人对房屋的处置往往局限于离婚协议的约定,这就导致了房屋的约定归属与不动产登记不符,而法律对不动产归属的判断是登记。

上述较普遍的状况导致夫妻离异后,一方仍会因前夫、前妻在离婚后的个人债务纠纷受到波及——“共有财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变卖。

▲ 法院对共有财产的执行流程: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一般会先执行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无个人名下财产或者该财产难以处置的,法院会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同的财产。此时,法院会告知共有人协同申请人、被执行人协议分割财产、提起析产诉讼的权利,共有人没有协议分割或者诉讼的,则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进行拍卖、变卖。

换言之,在保障共有权人所有权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冲突时,共有权人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结语:不论是否以爱之名进入婚姻这座城,夫妻至少在财产风险上成为了同林鸟、彼此牵扯、彼此连累。所以,想相爱或想相伴的人,入城前请睁眼,分飞时不仅要在情感上洒脱,也记得尽量析产分明彼此界限以阻断风险。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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