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罌粟殼到食品中構成何種犯罪?

添加罌粟殼到食品中構成何種犯罪?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魏樂

添加罌粟殼到食品中構成何種犯罪?

罌粟是生產鴉片、海洛因等毒品的重要原料。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不法商販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罌粟殼的行為在我國部分地區屢禁不止,各地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也陸續查處了一批使用罌粟殼作為食品調味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餐飲服務單位。那麼,將罌粟殼添加到食品中是否犯罪,構成何種犯罪呢?

一、什麼是罌粟殼?

添加罌粟殼到食品中構成何種犯罪?

罌粟是一種草本植物,其果實中提取的汁液是製造毒品鴉片、嗎啡、海洛因的重要原料,罌粟殼則是這種罌粟果成熟乾燥後的果殼。經科學檢測,罌粟殼中含嗎啡、可待因、罌粟鹼等生物鹼類物質。雖然罌粟殼中的生物鹼含量較低,但長期使用容易使人體產生依賴性,且會損害人體神經系統,造成慢性中毒。部分黑心商家出於謀利將罌粟殼(粉)添加入食品中,其目的就是為了使食客上癮,吸引回頭客。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關於罌粟殼的法律定性主要有:

1.衛生部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品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中即有罌粟殼。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公佈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物質”,即罌粟殼應當認定為“有毒、有害物質”。

3.《麻醉藥品品種目錄(2013年版)》中規定,罌粟殼一種麻醉藥品

4.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規定: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屬其他毒品數量大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屬其他毒品數量較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持有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屬其他毒品數量大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屬其他毒品數量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因此,通過上述有關規定對罌粟殼的定性,我們可以看到罌粟殼是一種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是毒品的一種也是國家禁止添加入食品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物質。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由於法律意識不強,認為自己將罌粟殼(粉)或者罌粟殼水浸物作為食品添加物添加了食品中的行為頂多構成行政違法行為,殊不知自己的這種行為可能已經觸犯刑法,涉嫌毒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行為。

二、將罌粟殼添加入食品中可能觸犯的刑事罪名分析

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利慾薰心,為了擴大生意,吸引回頭客,置法律法規與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於不顧,將罌粟殼添加入食品中,對於這種涉嫌犯罪行為而言,具體應如何定罪量刑呢?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上述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有關規定,非法持有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那麼,如果行為人為了將罌粟殼添加入食品中,而持有四十千克以上罌粟殼,其行為屬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斷。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定刑高於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也應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行為人定罪量刑。

(二)欺騙他人吸毒罪

最初有觀點認為,行為人將罌粟殼添加入食品中,後顧客由於不知情而被騙食用了含有毒品的食品,屬於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持有這種觀點的人主要依據為公安部《關於堅決制止、查處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公通字[1993]70號,該文件已失效)中的要求,即“在食品中摻用罌粟殼來招徠顧客、吸引回頭客,擴大生意。由於顧客都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被騙食用的,因此這種行為屬於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從近年來檢察機關還存在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可以看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少部分辦案人員仍存在這一觀點。

應當指出的是,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人員添加罌粟殼的主觀動機通常是出於謀取經濟利益,而非迫使他人吸毒成癮,因此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人員向食品中添加罌粟殼的行為應更加符合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故意內容。近年來,人民法院均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決這種違法添加行為也能更好的證明這點。

當然,如果確有證據證明部分餐飲服務提供者添加罌粟殼的主觀動機系出於誘騙他人吸毒,且餐飲服務提供者僅是對於某位顧客實施了這種行為,則不排除其行為很可能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

(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筆者通過查閱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無訴案例網等司法網絡數據庫,發現絕大部分與食品生產經營有關的單位,向食品中添加罌粟殼後,最終都是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刑。這主要是因為該罪名,無論從犯罪主觀故意還是行為的具體表現來說,都更加符合該罪名的構成要件。

《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刑法》第144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2號)第9條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同時,本罪是行為犯,食品生產經營者、餐飲服務單位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在所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罌粟殼之行為,或者明知是摻有罌粟殼的食品仍然予以銷售的行為,就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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