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

一、引言

建設工程領域,每一個建設工程成就的原因,千姿百態,但是有兩條主線是平行、且剛性不變的,即業務主線、風控主線。風控的核心在於驗證,通過不斷的驗證發現或者接近事情背後的真相。


巴老說:成功的投資不需要卓越的智商、不尋常的商業契機和內部消息,需要的是一個充滿智慧的做投資決定的架構,並且不要把個人的情緒帶到這架構裡。


二、裁判規則


合同無效確認後,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業界爭議很多,分享兩個最新的裁判案例。


(一)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6月11日發佈《白銀市平川中學與張應平、周文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甘肅省白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終684號,認為,


本案被上訴人張應平借用原審第三人甘肅天潤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義與白銀市平川中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本案涉案工程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案涉工程應當竣工驗收合格,被上訴人張應平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案涉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故,本案工程價款支付的條件未成就。一審判決上訴人白銀市平川中學和周文勇共同支付張應平工程款及利息1323466.74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

一、撤銷平川區人民法院(2017)甘0403民初2072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張應平的訴訟請求。


(二)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年3月27日發佈《何章興、綿陽川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7民終186號,認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是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而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由於原告與鷗鵬公司簽訂的是無效合同,不存在合同解除的問題,鷗鵬公司理應將工程收回自己組織施工。對於解決雙方之間的遺留問題,通過共同委託審計和簽訂的協議書,可以看出雙方是自願選擇返還投入的方式處理,符合法律規定。由於審計報告和協議書是將“銀都寶座”三期和“水韻華庭”兩個項目一併處理,並未予以劃分,在當庭釋明後,原告仍堅持主張“銀都寶座”三期項目的工程款,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遂判決:駁回原告何章興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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