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人欠付工程款,被掛靠人應否承擔連帶支付責任?

一、何為掛靠?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 本辦法所稱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


二、掛靠後轉包的法律效果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承攬工程後,如非自行施工,一般均轉包或分包給他人施工。轉包或分包是否以被掛靠人名義,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轉包或分包工程,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分享工程利潤的,應對掛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支付責任。理由如下:

1、掛靠雙方實際上為同一方當事人,掛靠合同無法明確各自的責任份額,應為連帶責任。

掛靠雙方之間雖然具有一定的合同關係,但對於實際施工人而言,掛靠雙方相當於同一個主體(同一方當事人),均以被掛靠人名義行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掛靠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的行政許可制度,擾亂建築市場秩序,最終將危及建築質量安全。因此,根據九民會議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應認定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合同法》第 52 條第 5 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 14 條規定,掛靠合同應認定無效。

參考案例:(2014)天民園初字第257號——楊春清與陝西強宇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掛靠合同無效後,無論掛靠雙方如何約定,其對外的責任份額因合同無效當然無法明確,因此,應為共同責任。

共同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外承擔的責任,可以區分為按份責任、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按份責任能區分各方的責任份額,連帶責任無法區分各方責任份額,不真正連帶責任則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數個債務。可見,當無法區分責任份額時,法院判決被掛靠人對掛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仍符合法理。

2、掛靠雙方共同分享工程利潤,應共同承擔經營風險,符合公平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被掛靠方從掛靠行為中分享工程利潤的,應承擔與其獲利相適應的義務。否則,判決被掛靠方無須對掛靠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則被掛靠方將在掛靠行為中純粹獲利,違反了公平原則。

有些被掛靠人認為:取得資質不容易,供人掛靠後,收取掛靠費理所應當。然,掛靠非法,已經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掛靠行為中獲益當然不受法律保護。

(二)掛靠人以自身名義轉包或分包工程,沒有證據證明被掛靠人與掛靠人分享工程利潤的,無須對掛靠人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理由如下:

1、對實際施工人而言,掛靠雙方為不同的當事人,主張責任應符合相對性原則。

由於掛靠人以自身名義轉包,掛靠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未向實際施工人披露。因此,實際施工人基於對掛靠人的信賴而與掛靠人建立了轉包或分包合同關係,與被掛靠人無關。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一般只能主張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

參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538號——天津開發區安寶工貿有限公司因與天津市雙發西部開發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塘鎮劉塘莊村村民委員會、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建築工程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2、被掛靠人未與掛靠人分享工程利潤,承擔連帶責任有違公平原則。

被掛靠方未從掛靠行為中分享工程利潤的,若判決被掛靠方對掛靠方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則相當於被掛靠方在掛靠行為中純粹承擔責任,違反了公平原則。

三、實務借鑑

(一)被掛靠人在掛靠管理中應根據自身情況管理分包或轉包,要麼以自身名義,要麼以掛靠人名義。

(二)訴訟應對中,掛靠人可以要求被掛靠人承擔一定責任,也可以根據合作需要自行承擔;被掛靠人也可以實際管理情況,要求掛靠人單獨承擔。

(三)掛靠管理中,一定要控制工程款的走向,備案所有的分包方,以應對可能的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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