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被告提管轄異議到二審了能改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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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般而言,管轄權只能在一審期間提出,二審提出管轄權不予以接受。現就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的條件分析如下: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

  1.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須是本案的當事人。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2. 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只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也可以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予以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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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異議本身就是無依據。我國刑法只一部,民法只一部,到哪裡審都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上。我國法院異地審理的多了,目的是確保法律的公評與正義。民事案件,原、被告不在一個地區的多了去了,既可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審理,也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這是法律允許的。瞭解不瞭解縣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原告在A鄉鎮,被告在B鄉鎮,而偏偏在C鄉鎮開庭審理。

既然己過了一審,說明被告所提管轄異議並未被釆納,沒有影響一審判決。轉到二審,如仍提該問題,仍然不會被釆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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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一審時提起管轄異議,案件到了二審,說明一審已經判決,也同時說明管轄異議已有了結果(異議已被駁回)。二審時再提管轄異議意義不大。由於二審是對一審的再審查。因此一般二審不會再對管轄權進行審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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