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2020年法律資格考試寶典,民事訴訟法考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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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講:訴的基本理論

作者:十八@十八談法律

一、訴的基本理論考點:訴訟標的、訴的分類、反訴

訴訟標的: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並請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實體法律關係,如合同關係、婚姻關係、相鄰權關係、所有權法律關係等。

訴訟標的物:當事人爭議的實體法律關係所指向的具體對象,如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房屋、商品買賣合同的貨物‘

訴訟請求:當事人基於實體法律關係(訴訟標的)而請求法院所作出的特定裁判。

訴的分類:確認之訴---確認某種法律關係存在,有效

給付之訴---判決對方履行一定義務(財務、作為:積極作為/消極作為)

形成之訴---變更或消滅某種即存的法律關係。

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

提起時間: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二審提出反訴的樂意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訴,但當事人同意二審法院一併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以一併審理

反駁不是獨立的訴,分析之間的不同:假設沒有原告起訴被告,那麼被告就自己的主張能否直接單獨向法院起訴,可以是反訴,不可以是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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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講: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二、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

基本原則考點

1、平等原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相同或相對應。

2、同等和對等原則(面對的是外國人):外國人在中國參加民事訴訟享有和中國當事人相同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

該國限制我國當事人訴訟權利,我國也對當事人對等限制---對等原則

3、處分原則:法院判決不能超過原告的訴訟請求。

4、辯論原則:書面和口頭形式,辯論階段貫穿整個訴訟程序:一審、二審、再審,非訴訟程序不適合用辯論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約束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6、檢察監督是一種公對公監督,是檢察院對法院及其工作人員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的行為,方式是:抗訴和檢察建議,不能對仲裁委員會、調解機構、當事人、證人等進行監督。

7、支持起訴原則,有關組織支持受害人起訴,但是不能以組織名義起訴

難點解讀:約束性辯論原則vs處分原則:約束性辯論原則是指法院的審判權行使範圍內受當事人辯論的約束:

1、只有當事人提出並加以主張的事實,法院才能予以認定。

2、對雙方當事人都沒有爭議的事實,法院應當予以認定,也即法院應當受當事人自認之事實的約束。

3、法院對證據的調查,原則上僅限於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而不允許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

所以約束性辯論原則,法院就原告沒有主張的事實進行裁判,超出了當事人主張的事實進行裁判的行為,違反辯論原則。

處分原則是指在訴訟中法院的判決超出原告的訴訟請求,違反處分原則。

處分原則針對的是權利,在訴訟中主要通過原告的訴訟請求體現,辯論原則針對事實和證據層面,判斷之間的不同,應當判斷法院的判決到底是超事實還是超請求,超事實違反辯論原則,超請求違反處分原則;

基本制度考點

迴避制度: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符合法定情形應當迴避,

審判人員迴避由院長決定

其他人員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人員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後,被申請回避的人應當暫停本案工作,但需要採取緊急措施除外。對駁回迴避申請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法定不公開:國家秘密、個人隱私

申請不公開:商業秘密和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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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講:主管與管轄

主管vs管轄

主管

法院vs調解委員會

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調解後可以在30日內雙方一起向調解組織基層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未履行可以就協議內容起訴。

法院vs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間有效仲裁協議,法院不能行使管轄權,沒有有效仲裁協議,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院vs勞動仲裁委員會(勞動糾紛仲裁前置)

當事人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未仲裁就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管轄

專門管轄

軍人vs軍人或軍隊之間法律關係

基層法院管轄

一審案件

中級法院管轄(標準1000~5000萬)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院確定由中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公益訴訟案件、仲裁相關)

高院管轄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重大影響的案件

最高院管轄

1、全省範圍有重大印象的案件

2、認為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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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講:當事人


當事人

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始於成立,終於終止

常考當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無/限制民事行位能力、村委會/村民小組vs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掛靠形式、企業法人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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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考點



明天十八@十八談法律看書計劃是完成民事民事訴訟法,第六講:共同訴訟、第七講:第三人:、第八講:訴訟代理人、第九講:證據、第十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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