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追趕搶貨少年致死傷被捕: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死


河北涿鹿縣人民檢察院4月23日通報的一起案件,引發熱議。兩少年駕駛摩托車在村裡小賣部搶奪香菸後駕摩托車逃跑,店主追趕過程中,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一死一傷,近日,涿鹿縣人民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澎湃新聞發現,4月24日下午,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上的相關通報已被刪除。

店主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又為何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對此,有律師向澎湃新聞表示,根據當前通報內容看,店主的行為一般屬於正當防衛,但店主也可能存在防衛過當的行為。

少年搶小賣鋪商品,被追趕過程中遇事故一死一傷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通報信息顯示,2020年4月1日晚20時許,楊某某(14週歲)、王某某(15週歲)和於某某、李某、郭某駕駛兩輛摩托車至涿鹿縣某村唐某某經營的小賣部門前,楊某某一人進入唐某某小賣部先假意購買了一箱啤酒和一箱飲料,並將啤酒飲料搬至門外,隨後再次返回小賣部說要購買一條“珍品雲煙”,在唐某某為其取香菸時,楊某某趁其不備將香菸搶奪後跑出小賣部與王某某駕駛摩托車向村外逃竄,於某某、李某、郭某駕駛摩托車在後緊隨。


店主追趕搶貨少年致死傷被捕: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死


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 圖

唐某某發現商品被楊某某搶奪後立即安排妻子報警並駕車追趕,楊某某、王某某二人為擺脫追趕加速前行,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二人摔落倒地,致使王某某受傷,楊某某當場死亡。

通報稱,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在案件定性問題上,多方考慮案件當中的證據情況,對案件當中被害人的年齡、作案工具、嫌疑人的行為、事故發生的過程以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都作了大量的分析和論證,最終認定,該案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4月24日15時許,澎湃新聞針對此事致電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院辦公室一工作人員回應稱其不瞭解此事,隨後澎湃新聞聯繫該院政治部,也未獲回應。晚些時候,澎湃新聞查詢發現,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已將該篇通報刪除。

正當防衛還是過失致死?

針對此案,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則向澎湃新聞表示,兩個少年違法在先,涉嫌搶奪(因香菸價值不大,故是治安違法),店主的追趕是私力自助,屬於正當防衛行為。《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丁金坤律師認為,從目前通報的內容看,無法看出店主是如何追趕的,兩位少年又是如何發生事故的。如果店主駕車追趕,保持距離,則店主是沒有刑事責任的。如果店主駕車追趕,動作過猛,與兩少年發生事故有因果關係,是可能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此外,丁金坤律師表示,此案中被搶財物價值大小,也會影響正當防衛是否適度的評判尺度。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趙良善認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唐某某主觀上存在過失,即對追趕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且楊某某的死亡與唐某某的追趕行為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唐某某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

趙良善說,本案存在其特殊性,楊某某違法犯罪在先,即過錯在先,唐某某追趕楊某某本來是沒有過錯的,理所應當的,但是在追趕過程中,如對楊某某事故的死亡抱有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的心態,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至於如何認定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的,還需要結合事故現場等多種因素來綜合判斷,不能片面臆斷。

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周筱贇則表示,從河北省涿鹿縣人民檢察院公佈的案情來看,本案是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店主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涿鹿縣人民檢察院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該罪是《刑法》233條的規定,其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客觀上,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周筱贇認為,分析本案事實,店主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當一個人遭到盜竊或搶奪,進行追趕,是正常的反應。對不法行為進行阻止或追趕,是不存在主觀過失的。搶奪財物是不法行為,對不法行為進行阻止,本來就是弘揚社會正氣的行為。在法律上,這屬於“意外事件”,即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來源:澎湃新聞

責編:秦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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