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郎遇車禍致婚宴取消 酒席保證金損失獲支持

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取消了第二天將舉辦的結婚宴,酒席保證金3000元酒店未予退還,平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該損失應當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間接財產損失,最終予以支持,由被告吳某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2月9日22時,吳某駕駛小車從平江縣城方向往平江縣長壽鎮行駛,當行駛至平江縣三市鎮爽口加油站路段處時,撞上行人徐某,造成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過平江縣交警大隊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某不負事故責任。徐某原預訂於第二天操辦結婚宴,因交通事故造成婚宴不能進行,導致其保證金3000元不能退還,徐某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由吳某賠償保證金損失3000元,並提交了酒店證明予以證實。

法院受理該案件後,雙方對於保證金損失的賠償主體存在分歧,徐某認為,這些損失是自己因交通事故實實在在遭受的經濟損失,而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故吳某及保險公司應該賠償這部分的損失。但吳某認為,既然已經給車輛買了保險,那麼除了訴訟費、鑑定費等明確不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的款項外,被侵權人的其他損失理應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導致預訂的結婚酒席不能進行,造成保證金3000元的損失,該損失是區別於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人身損害、車輛損害之外的其他損失,屬於間接損失。在被告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條款中明確約定“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這是由於這些間接損失一般具有不確定性,保險公司無法對風險進行合理預測,因而難以通過“大數法則”確定保險費率。如將此種損失也納入保險責任,必將使保費水平大幅度提升,不合理加重投保人的負擔,也違背了保險相互救助的基本原則。因此,原告的該項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由侵權人吳某負擔。

法官寄語,隨著經濟的發展,機動車數量越來越多,機動車交通事故發生的次數也在增多,對很多駕駛員來說,即使購買了車險,車輛發生事故後,仍有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需自身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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