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络协议都是不经过协商的单方霸王协议不同意就不能使用?

全之眼


“霸王协议”是格式条款,网络服务的对象不特定性,如果不同意,与网络经营者不能达成相关协议,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具体分析如下,供参考:

网络服务的性质决定协议为格式条款

  • 网络服务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因此,对于一般客户而言,均采取格式条款的形成签订,当一般客户不同意该协议内容时,双方合同不成立。
  • 网络服务者也可能针对重要客户另外签订服务协议,重要的客户条款就是他们之间的协议,对外公布的网络协议对他们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

  •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规定了提供方的一般义务,并规定了提供方对免责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
  • 关于如何判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9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关于违反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l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格式条款的无效

  •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本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

  1. 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一概无效?应当认为,本条所谓免除责任,是指格式条款的制定人在格式条款中已经不合理或不正当地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所免除的不是未来的责任,而是现在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其含义不同于《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2. 何谓“对方的主要权利”?一说认为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消费者的权利;一说认为应由法官自由裁量;一说认为应依合同性质确定。应当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妥当,因为第一种观点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违反强行法),第二种观点则无以为据。

本悟空回答涉及的法律知识

  1. 对于一般客户不同意格式条款,可能不能签订服务协议;对于特定的客户可以单独签订协议,适用他们之间的特别协议适用服务;
  2. 签订了网络协议,也不等于所有条款均为有效,即当“霸王协议”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南京徐剑


严格意义上来说网络协议属于格式合同


江苏程律师


【每日讲法观点】网络合同中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日,我们常常会见到一个现象,当我们打开一个新的网页或者一个新的应用时,会弹出所谓的“用户协议”或者“服务协议”,而其中的长篇大论又有几个人真的看完了呢?就算有人认真阅读了,对其中个别条款持反对态度,但想要使用该网页或者应用,只能选择同意。而这类条款,就是《合同法》中所说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存在的目的,是因为某些行业中需要通过简化合同的定义程序来降低成本,与消费者更快的达成协议,日常中在我们购买火车票或者交水电费时,都能看到所谓的格式条款。而网络合同也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之一。

法律如何约束格式条款?

根据上述,格式条款似乎是对消费者非常不公平的条款,制定格式条款的商家可能利用其优势制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但法律也对其作出了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37条所称的采取合理的方式。

总结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已经理解了格式条款的意思,虽然法律对格式条款有所规制,但在网络大环境下,用户对于各种网络协议只点击同意,并不实际阅读,但也成立合同,不能以不实际阅读为由主张该合同不成立,都产生受到条款约束的法律效果。

制度尚需完善,我们也需要理性看待网络格式合同存在的积极作用,通过竞争环境和国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以及与司法自治、国家强制有机结合,能让格式条款也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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