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嚇成精神病是否構罪?

將他人嚇成精神病是否構罪?

案例:

被告人許某利系一長期盤踞在焦作市中站區西部的涉黑犯罪組織的“老大”。2016年3月18日18時許,許某利以曾經幫助毋某旗競選村委主任,而毋某旗不給其面子為由,糾集劉某、王某、徐某華、許某瑋、馬某利等人駕車到中站區龍翔街道某村鬧事,欲將毋某旗強行帶走時,被村民張某軍、張某路、楊某明等人勸阻,許某利遂對其進行威脅、恐嚇,聲稱再管閒事就弄死他們。之後,許某利指使劉某、王某、徐某華等人強行將毋某旗帶到車上,拉到中站區龍翔街道張家墳,在墳地對其進行毆打、辱罵、威逼下跪,並揚言將其活埋、讓毋某旗全家消失。19時30分許,許某利等人才將毋某旗送回村裡。事情發生之後,毋某旗精神失常,多次在焦作市精神病院進行治療。問許某利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平明解析:

許某利等人的行為構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罪是從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來的,在1997年《刑法》中規定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2、追遂、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他人財物,情節嚴重;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四種情形。根據司法解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指以下七種情形:1、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或者兩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4、持兇器毆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殘疾人、老年人、孕婦、未成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本案中,許某利等人以被害人不給其面子為由,在傍晚時分,強行將被害人帶到墳地,無故對其進行毆打、辱罵、強迫下跪,並揚言要將其活埋,對被害人進行精神強制,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該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最終,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各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本例來自於網易河南:《以殺全家、活埋相威脅,焦作黑老大“大頭”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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