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紀處分的量紀情節和分類

黨紀處分的量紀情節和分類

  概念

  量紀情節,是指在某種行為已經構成違紀的前提下,量紀時根據違紀輕重以及行為人再違紀可能性的大小,決定免予處分或者處分處理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紀情節具有以下特徵:

  1.主客觀統一性。量紀情節首先是客觀的,客觀地存在於與案件相關的事實中,不能是主觀臆測的。在具體形式上,既包括客觀方面的事實因素,又包括主觀方面動機、過錯、目的、認錯悔過態度等主觀因素。

  2.禁止重複評價性。量紀時,對各種情節不能進行重複評價。情節有不同種類:一是作為違紀構成的情節;二是作為選擇量紀幅度依據的情節;三是以既定量紀幅度為標準進行減輕、從輕、從重、加重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情節。已經考慮的情節不得再次運用,前兩類情節發揮了各自作用後,就不能再作為第三類的量紀情節予以考慮。違紀人員在某一個違紀中有從輕情節,則不能再在其他違紀中適用從輕處理。

  3.裁量性。量紀情節是選擇法定處分與決定宣告處分的依據,對處分的最後決定具有重要作用。在《條例》對違紀行為只規定了一個法定處分幅度的情況下,量紀情節不是選擇法定處分的依據;在一個違紀行為具有幾個檔次的法定處分時,首先應當根據違紀情節的輕重選擇相應法定處分幅度。從輕、從重情節只能在法定處分幅度範圍內決定宣告處分,減輕、加重或者免予處分情節具有改變法定處分幅度的功能。

  分類

  根據不同標準,量紀情節有不同分類:

  1.以《條例》有無明文規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法定情節是《條例》明文規定的,量紀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酌定情節是《條例》未作明文規定,根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在量紀時需要酌情考慮的情節。

  2.以《條例》是否對法定情節的功能作出絕對性規定為標準,可以將法定情節分為應當型情節與可以型情節。應當,是絕對的、硬性的規定,必須要執行,對量紀必然產生影響;可以,是相對的、選擇性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應當執行,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也可以不執行,對量紀不是必然產生影響。

  3.以情節對量紀產生的輕重影響為標準,可以分為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從寬是對違紀人產生有利影響的情節,包括免予處分、減輕或從輕情節;從嚴是對違紀人產生不利影響的情節,包括從重與加重情節。

  4.以情節與違紀行為在時間上的關係為標準,可以分為案中情節與案外情節。前者是指在違紀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節,如違紀的動機、目的與手段等;後者是指在違紀之前或之後出現的情節,如違紀人一貫表現、違紀後的態度表現等。

  5.以同一量紀情節的功能為標準,可以分為單功能情節與多功能情節。

前者只對量紀具有單一功能,對量紀的影響只有一種可能性,如《條例》第25條第一款規定“對為首者,從重處分”,就只能從重。後者對量紀具有兩種以上可能性,如第17條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具有相應情節的則可能對量紀產生從輕或者減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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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紀處分的量紀情節和分類

  本書以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基礎展開論述,分上下兩編。上編對黨紀處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適用範圍、運用規則以及紀法銜接等進行總體論述;下編分專題對六項紀律逐一進行闡釋,並結合紀檢監察工作實踐,對條例部分重點條文的理解適用做了詳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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