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檢察院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檢察院不起訴釋放的6種情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行為。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檢察院不起訴釋放主要有以下6種情形:

一、沒有犯罪事實。

1. 陳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嘉南檢刑不訴[2019]211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陳某不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在銷售過程中幫助打包、發貨,沒有犯罪事實。

【結果】

對陳某不起訴。

二、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下。

1. 張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南檢公訴刑不訴[2019]35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張某某銷售假冒偽劣捲菸的金額達到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五萬元。

【結果】

對張某某不起訴。

2. 程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臨羅檢二部刑不訴[2020]3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2018年2、3月份以來,程某某多次從趙某(已判決)處購進偽劣滅火器進行銷售從中牟利,但銷售金額不清,沒有證據證實其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

【結果】

對程某某不起訴。

三、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下。

1. 林某銷售偽劣產品案(深龍檢刑不訴[2019]589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已銷售偽劣捲菸的銷售金額證據不足;本案尚未銷售的偽劣捲菸貨值金額未達到15萬元,不符合起訴條件。

【結果】

對林某不起訴。

四、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1. 張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玉檢公訴刑不訴[2019]4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本案查獲的柴油的銷售金額未達到5萬元的立案標準,購進以及銷售柴油的上下線來源目前尚未查清,認定張某某涉嫌銷售偽劣產品罪缺乏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現有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結論,不符合起訴條件。

【結果】

對張某某不起訴。

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1. 周某某銷售偽劣產品案(寧浦檢訴刑不訴[2019]80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銷售的產品僅因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中“標記和質量證明書”而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周某某的上述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結果】

對周某某不起訴。

2. 胡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潭檢公刑不訴[2019]4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胡某某的上述行為,在單位犯罪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定為直接責任人,不構成犯罪。

【結果】

對胡某某不起訴。

六、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從犯、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等情節。

1. 黃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溫平檢公訴刑不訴[2019]74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黃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結果】

對黃某不起訴。

2. 孫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南檢刑不訴[2019]2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孫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情節輕微,五年之內無故意犯罪記錄,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且具有坦白、立功的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免除刑罰。

【結果】

對孫某某不起訴。

3. 陳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霞檢訴刑不訴[2019]83號)

【檢察院觀點】

檢察院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次品柴油加入合格柴油中,以次充好,並向他人銷售,企圖從中牟利,銷售金額達人民幣1625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屬於犯罪未遂。陳某是初犯,案發後自動投案,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犯罪情節輕微。

【結果】

對陳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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