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地方發佈新規:中小學生校內違規,教師可批評但不能體罰!

教職工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秩序和社會穩定,4月29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共9章74條,包括校園安全管理、校園周邊安全管理、校外實習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與培訓、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突發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等方面內容,明確教育懲戒的邊界,指出中小學生校內違規,教師可批評但不能體罰等。

條例適用於廣東公辦和民辦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學校等。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港澳臺子弟學校以及學校以外的其他教育機構的安全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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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活動期間

教師要給生理期女學生必要照顧

條例明確,學校安全工作應當遵循教育規律,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政府負責、屬地管理、家校共建、社會協同、綜合治理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安全工作,完善學校安全工作機制,建設學校安全防控體系。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措施保障學生在學校期間以及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的安全。

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學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動。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配合學校做好學生的安全教育,並有書面告知學校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異常情況等職責;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還需向學校提供有效的聯繫方式等。

條例規定,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實行出入校園登記制度,未經學校允許,校外人員和機動車輛不得進入校園。幼兒園和小學一、二年級應當建立學生接送交接制度。

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不能按時接送學生的,學校可以按照規定提供照管服務,不得將學生、幼兒交給其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託的人以外的人員。幼兒在園就寢,保教人員不得從事與照管幼兒就寢無關的事務,不得擅離值守。中小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條例明確,學校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幼兒群體服藥。

在教學活動管理方面,條例特別要求,任課教師在教學活動開始前和教學活動進行過程中,對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疾病等原因不適宜參加特定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以及生理期的女學生給予必要照顧。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教育列入課程計劃。學校應定期開展應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練,教育學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應急避險技能。

中小學應開展校園巡查

發現欺凌可報公安機關

在校園欺凌事件防治方面,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防治校園欺凌工作協調機制。學校應開展校園巡查,發現校園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中小學校應當建立校園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

中小學校發現學生有擅自離開學校且無法通過聯繫得知其下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褻,遭受社會人員欺凌或者其他暴力傷害等情形,應當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及隱私的,應當依法保密。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者失蹤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禁止安排中小學校教師和學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線、堤防、山塘、水庫等。

在學生心理健康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學校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輔導人員。學校發現學生有明顯自殘或者傷害他人傾向,以及有言語、情緒或者行為明顯異常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採取看護、陪護等必要措施,並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

疑似精神障礙的學生有自殘、傷害他人行為,或者有自殘、傷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和學校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條例還指出,教職工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疾病的,學校應當安排其離崗治療。

中小學生校內違規

教師可批評但不可體罰

條例特設《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一章,明確了教育懲戒情形: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其中特別指出,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學生違法犯罪如何處理?條例明確,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園以及周邊安全區域內有攜帶管制器具、打架鬥毆、欺凌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制止,採取措施保護、幫助受傷害者,通知學生監護人或者其他近親屬,並及時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教職工違紀違法如何處理?條例明確,教職工如有歧視、侮辱學生,或虐待、傷害學生,猥褻、性騷擾學生,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或其他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條例還明確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學校不作為,以及教職工未履行崗位安全職責造成學生傷害的責任。

來源: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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