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接触劳动合同,平谷某医院被告

用人单位

不得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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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开始一份新工作的时候,都不可避免的要接触到“签订合同”这个话题。那么,关于合同里的内容,你是否全部了解呢?这里面可大有文章呢!

对啊,下面这位王先生的亲身经历,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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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原

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8月1日入职被告医院,双方签订了《医学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其中约定:王某某受聘岗位为护士,合同期限3年,王某某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形,医院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毕业后连续3年未取得执业资格等等。

2014年,该《聘用合同书》期限届满后,被告医院与王某某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王某某一直在该医院从事护士岗位工作。2017年8月10日,被告医院通知王某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原因是:两年期限届满,王某某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就业条件,合同无法履行,只能解除,并通过医院工会向王某某出具《解聘意见》,其中载明:王某某工作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同意对王某某的辞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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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认可其

在职期间一直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但是合同解除前,

被告医院也未与其协商,

未给其调整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

故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医院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仲裁委支持王某某请求。

被告医院不服,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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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类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较,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明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因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有条件的,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本案中王某某与被告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医院据此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同样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审中,双方就赔偿金额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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