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见义勇为却被法院判刑三年原因竟然是这样!

男子见义勇为却被法院判刑三年原因竟然是这样!

路遇陌生女子遭飞车抢夺,南宁市良庆区一男子曾某奋起直追,和其他热心群众一起将作案者围住。但接下来,事情却失去了控制……

见义勇为堵飞贼

失手将贼打伤

时间回到2013年7月15日晚。当时是个闷热的夏夜,良庆区大塘镇居民曾某和一帮街坊正在大街上纳凉。

突然,一声尖叫声传来。大伙儿抬头一望,看见一辆摩托车迎面飞驰过来,后面跟着的一名走路踉踉跄跄的女子正在大声呼救。

见此场景,众人很快明白发生了什么,纷纷加入了围追堵截的行列。很快,摩托车就被拦停下来。遗憾的是,负责抢包的男子趁着夜色逃离了现场,众人只包围住司机黄某。

但黄某不知从何处拿出一只针筒,向周围叫嚣挥舞试图逃脱。僵持当中曾某从路边捡来一根竹棍,猛地击打黄某头部。

最终,黄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知道闯祸后,曾某随后就前往辖区派出所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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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图

判有期徒刑三年缓三年

法院认为曾某防卫过当

审判期间,黄某家属提出了民事赔偿要求,索要各项赔偿共计34万余元。

良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受法律保护。曾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其行为导致犯罪嫌疑人黄某死亡,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曾某对损害的结果应承担部分责任。

12月24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曾某防卫过当,结合曾某自首等情节,法院最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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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都受保护

即使是一个犯罪嫌疑人

审理此案的良庆区人民法院法官马宇清解释说,黄某被控制后,拿出针筒威胁群众,目的是逃脱,并没有威胁到曾某的生命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曾某拿竹棍将黄某打伤致死,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防卫过当的曾某就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本案中,家属索赔34万元,法院判定赔偿2万余元。

马宇清法官表示,任何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都受法律保护,哪怕是犯罪嫌疑人。法律和道德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据南国早报 文字有改动)

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那些年悲惨的贼们

2014年8月,广西宜州市庆远镇六坡村,村民逮到两名偷鸭少年。他们强迫两人用嘴咬住鸭脖子,随后又将两只鸭子的脚绑起来,加挂在两人的脖子上,并罚他们跪在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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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南宁北湖菜市有一名40岁左右的中年女子,其手脚被绳子捆绑在菜市门口动弹不得,身上还被贴了纸条写着:“小偷偷猪肉偷羊肉”。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小偷可恨,抓住之后应该从严处理;但也有人认为,以这种方式对待涉嫌偷肉的女子,确实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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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两名男子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莲花镇偷狗时被村民发现。两名偷狗者一人被村民打死,一人被打成重伤,两人骑的摩托车也被村民烧毁。当地论坛曝光的现场图片显示,两名偷狗者被扒光上衣。一名偷狗者双手被反绑,身边还有偷狗的弓弩;另一名偷狗者满身是血,身上还撒有白色粉末状物体。当地网友称,有人在伤者的伤口上撒盐。目前已有10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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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有人驾车到村里面偷狗,7名男子不急于报警,却纠集起来对偷狗者进行围追堵截,将对方车辆逼到翻车后将其控制,再对其拳打脚踢,最终导致对方死亡。2014年2月,邕宁区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令、梁某稳、梁某日等7人5年至10年不等有期徒刑。此前,7名被告人已共同向受害人家属赔付各项经济损失21万元。

萌编:

任何事情都有一个”度“,哪怕是”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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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夜班综合编辑

内容自南国早报、南宁晚报、广西新闻网、上游新闻

图片自网络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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