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文物 打造檢察公益訴訟“新名片”

守護文物 打造檢察公益訴訟“新名片”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在四川樂山,眾多文物古蹟組成了樂山寶貴的物質文化遺產,它們是不可再生的,如何對這些具有極高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防止其受到氣候、災害、人為或者其他因素的損害,是文物保護面臨的一個長期的問題。近日,樂山檢察機關通過開展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工作,守護好歷史文化遺蹟。

守護文物 打造檢察公益訴訟“新名片”

樂山,古稱嘉州,歷史上屬於古蜀地區,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約3000多年前,樂山曾是巴蜀時代蜀王開明部族的都城,悠久的歷史造就了樂山的深厚文化。

守護文物 打造檢察公益訴訟“新名片”

四川省檢察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成都、樂山、阿壩地區重點開展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領域公益訴訟探索工作,並提出四點建議:提高對文物的重視程度,成立專門的保護小組,加強日常看護和管理,對盜竊或破壞文物的不法分子加大懲處力度,加強普法宣傳,通過以案釋法、公開庭審等方式,讓保護文物相關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充分利用現有文物,深入挖掘其歷史故事、內含價值,以提升社會公眾對文物的保護意識,激發社會力量保護文物。

守護文物 打造檢察公益訴訟“新名片”

根據《文物保護法》及《刑法》的相關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破壞文物的行為不僅要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而且要對文物損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守護文物 打造檢察公益訴訟“新名片”

《文物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第六十四條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文物滅失、損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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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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