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醒:“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條款”要區分

眼下國內防疫形勢向好,復工復產步伐加快。在這過程中,難免會面臨一系列新問題:開復工企業需做好哪些防疫措施?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復工,能否享受正常工資?……臨近五一勞動節,正義網邀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助理金迪開講“檢察官公開課”,為大家解答企業復工復產、勞動用工方面涉及的典型法律問題。

檢察官提醒:“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條款”要區分

“不可抗力”與“不可抗力條款”要區分


北京市企業復工復產都有哪些最新政策?金迪對此做出介紹。“北京市強調首先要堅持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推進復工復產,清理對企業復工復產不合理限制和簡單管控規定。”與此同時,中小微企業的租金減免政策從2月份繼續順延至3、4月份。

對於延遲復工期結束後拒絕返崗的職工,金迪表示,企業應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金迪解釋了“不可抗力”這一迅速躥紅的法律術語: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屬於不可抗力與企業能否適用不可抗力免責條款是兩個問題,不能混淆。只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受其影響的企業才可以據此主張不可抗力免責或部分免責,此時企業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可一併提出適當的訴求和合理的解決方案,以便促成雙方儘快達成一致意見及時止損。若企業僅以疫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不能以疫情為由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對於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上述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期或觀察期等期間內,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亦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受疫情影響的員工照常支付工資

針對疫情期間勞動者的工資支付問題,金迪提醒,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勞動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用人單位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

“對於因疫情而未及時返京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優先安排其年休假,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勞動者未復工時間較長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

“對於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而停產停工的,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金迪表示,疫情下司法理念所體現的是既要加快推動受疫情影響的企業有序復工復產,又要注重保障勞動者基本的生存權益,在保障民生、促進就業、企業生存、社會穩定之間實現共贏。

(來源:正義網 文字:張奕 直播:楊柳 張奕 田昊 視頻:田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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