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提醒:“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要区分

眼下国内防疫形势向好,复工复产步伐加快。在这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系列新问题:开复工企业需做好哪些防疫措施?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复工,能否享受正常工资?……临近五一劳动节,正义网邀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助理金迪开讲“检察官公开课”,为大家解答企业复工复产、劳动用工方面涉及的典型法律问题。

检察官提醒:“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要区分

“不可抗力”与“不可抗力条款”要区分


北京市企业复工复产都有哪些最新政策?金迪对此做出介绍。“北京市强调首先要坚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推进复工复产,清理对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与此同时,中小微企业的租金减免政策从2月份继续顺延至3、4月份。

对于延迟复工期结束后拒绝返岗的职工,金迪表示,企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金迪解释了“不可抗力”这一迅速蹿红的法律术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与企业能否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是两个问题,不能混淆。只有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受其影响的企业才可以据此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或部分免责,此时企业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可一并提出适当的诉求和合理的解决方案,以便促成双方尽快达成一致意见及时止损。若企业仅以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不能以疫情为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上述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或观察期等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企业亦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对受疫情影响的员工照常支付工资

针对疫情期间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问题,金迪提醒,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对于因疫情而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年休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对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而停产停工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金迪表示,疫情下司法理念所体现的是既要加快推动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又要注重保障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益,在保障民生、促进就业、企业生存、社会稳定之间实现共赢。

(来源:正义网 文字:张奕 直播:杨柳 张奕 田昊 视频:田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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