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實務指南—審計報告》新版、舊版對比十不同

1.對審計報告的定義不同

舊指南的定義是:“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就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

新指南的定義是:“內部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

從表述上看,新指南更加簡潔。越是簡潔的的表述,包含的內容反而會越豐富。舊指南中,審計報告主要是針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書面文件。新指南就只說,審計報告是實施審計後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書面文件。這樣的表述也傳達了審計領域和範圍可以比以前更廣。還有,舊指南的審計對象僅是被審計單位,不包括管理人員、領導幹部,而新指南的審計對象是審計事項,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人還可以某些經濟事項。

2.指南的適用範圍有所不同

舊指南的適用範圍是各類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新指南的適用範圍是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舊指南的適用範圍是各類企業,新指南的適用範圍是各類組織,適用範圍明顯擴大了。

3.對審計報告的要求不同

舊指南對提出“應該遵循以下原則”:客觀性、完整性、清晰性、及時性、實用性、建設性、重要性。

新指南的措辭更加嚴格,指出“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事實就是...要素齊全...邏輯清晰、脈絡貫通,主次分明、重點突出,用詞準確、簡潔明瞭、易於理解...確定的審計重要性水平...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可行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對比發現,雖然舊指南對審計報告提出了“七性”,並進行解釋,但是新指南的要求更加具體,也更具指導性和操作性。

4.對審計報告正文內容指導要求不同

舊指南是“一般應當包括以下項目”: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建議、其他方面,六個方面。

新指南是“主要包括下列內容”: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發現、審計意見、審計建議。

雖然新舊指南都是六個方面,但有以下不同:

(1)審計結論和審計發現的排序不同:新指南把審計結論放在了審計發現的前面,這是考慮到了審計報告閱讀者的感受,一般來說,閱讀者更想先看到審計結論是什麼。

(2)新指南增加了審計意見,這就給了審計人員發表專業意見的空間。新指南對審計意見的解釋是:“針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在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違反國家或組織規定的行為,在組織授權的範圍內,提出審計處理意見;或者建議組織適當管理層和相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意見。”

(3)新舊指南對“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發現、審計意見、審計建議”等要素的解釋說明不同:

例如舊指南的審計發現定義是:“審計發現是內部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活動與內部控制的檢查和測試過程中所得到的積極或消極的事實”。新指南的審計發現定義是:“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實施審計過程中所發現的主要問題的事實、定性、原因、後果或影響等”。另外,舊指南對審計發現包括內容的說明不夠直觀,也不易理解。而新指南指出,審計發現包括:問題事實、問題定性、問題原因、問題後果或影響。

又例如,新指南指出審計結論主要包括:業務活動評價、內部控制評價、風險管理評價。

5.對審計報告格式的指導要求不同

舊指南還指出了中期審計報告的格式,其實中期報告不是正式報告,不用太多篇幅就格式進行指導。舊指南寫到:“終結審計報告的基本格式包括:(1)標題;(2)收件人;(3)審計概況(立項依據及背景介紹,上次審計後的整改情況說明,審計目的和範圍,審計重點等);(4)審計依據;(5)審計發現;(6)審計結論;(7)審計建議;(8)附件;(9)簽章;(10)報告日期。”其實,這更像是審計報告的要素。

新指南分別就審計報告的“標題、發文字號、密級和保密期限、收件人、正文、附件、報告日期”等,進行詳細地說明,更貼近公文格式的要求,例如“正文。編排於收件人名稱下一行,每個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頂格。文中結構層次序數依次可以用“一、”“(一)”“1.”“(1)”標註;一般第一層用黑體字、第二 層用楷體字、第三層和第四層用仿宋體字標註。”

6.對審計報告準備的指導要求不同

新舊指南對比發現,舊指南對審計報告準備時用了“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新指南對審計報告準備時用了“需要討論確定下列事項”。舊指南是“關注”,新指南是“確定”,要求的程度不同。

還有,舊指南僅指出要關注的事項,而新指南除了要確定的事項,還更有指向性,如“審計發現問題的重要性”等。

7.編制審計報告的指導要求不同

舊指南給出了編制審計報告的方法,包括:考慮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各種合理需求、反映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成績、反映改進的計劃和行動、揭示導致問題產生的外部不利因素的影響、採用正面的、積極的語言、運用恰當的圖表和腳註。這些方法比較散,邏輯關係也不緊密,如果羅列審計報告編制方法,應該還不止這些。

新指南沒有給出編制審計報告的方法,但對審計結論提出了三點注意事項:

(1)圍繞審計目標,依照法律法規、政策、程序等,對審計事項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與審計發現問題有密切的相關性。

(2)審計評價全面性和重要性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

(3)只對已審計事項發表評價意見,對未經審計事項、審計證據不充分、評價依據或標準不明確、超越審計職責的事項,不發表審計評價意見。

8.對審計報告複核的指導要求不同

(1)舊指南指出要“建立審計報告的三級複核制度”,新指南指出要建立分級複核制度。到底實行幾級複核制度,要視審計部門自身而定,如果條件允許,四級、五級複核都可以。

(2)舊指南對審計報告複核提出了形式複核和內容複核,形式複核有9項,內容複核有10項。新指南對審計報告複核只列出了複核的重點,主要包括:是否按照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範圍、目標實施審計;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數據是否準確;審計結論、審計發現問題定性、處理意見是否適當,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是否準確,所依據的審計證據是否相關、可靠、充分;審計發現重要問題是否在審計報告中反映、審計建議是否具有針對性、建設性和可操作性;被審計單位反饋的合理意見是否被採納,等。

(3)新指南還對在審計報告複核中出現的不同情況提出指導要求,如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對審計組報送的材料複核後,可根據情況採取下列措施:要求審計組補充重要審計證據、)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舊指南沒有相關指導要求。

9.審計報告發送和報送的區別

舊指南說的是審計報告的發送,新指南說的是審計報告的報送,一字之差,卻有很大差異。2009年的內部審計和2020年的內部審計早已很大不同。現在的內部審計,已經是國家監督體系的重要補充,內部審計在組織中的地位有所加強。發送,稍顯隨意性。報送,暗含審計報告要按照組織制定的制度、規則以及審計章程等來進行流轉,該報送的就要報送,包括對上級主管機關的報送。

10.審計報告保存和歸檔的區別

舊指南:“審計報告以及其它業務文檔應當按照內部審計機構或組織管理層制定的審計檔案管理制度納入檔案管理,加以分類並且妥善保存。”

新指南:“應當按照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的《第2308號內部審計具體準則——審計檔案工作》,以及組織的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將審計報告及其他業務文檔及時歸入審計檔案,妥善保存。”

保存和歸檔的區別就不用解釋了。字裡行間可以看出,內部審計機構或部門越來越應該接受國家機關、內審協會的指導,越來越應該按照指導要求開展審計工作。

以上對審計報告舊指南和新指南進行了粗略的對比,其中還會有更多的差別。在對比中,我們將更加深入、全面地學習新指南,並將學習成果運用到審計工作的實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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